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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惡劣的代購業者"日必購"電話錄音!!


v3su wrote:
不好意思~
我實在真的想把這篇蘋果日報的報導火速貼上來分享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19/34240017/applesearch/
...(恕刪)


我以為又能看到我的名字哩,真失望~

來去收個驚
請問一下
針對我所描述的狀況該怎麼解讀呢?
Eros Chen wrote:
我以為又能看到我的名...(恕刪)
孤寂之狼 wrote:
我在這邊講一件事情,...(恕刪)


xxxxxxxxxxxxxxxx
今天的蘋果日報有刊登半版..
orion9981 wrote:
蘋果~好樣的.......(恕刪)
v3su wrote:
不好意思~我實...(恕刪)


我發現~連結那邊的某位"好爛的新聞"留言者
應該有在注意這棟樓~因為我發現他的留言讓我覺得好熟悉
好像是我曾經打過的~~這樣


我覺得這位留言者~您似乎搞錯了詐欺罪的起訴與和解就不起訴
據我了解~~之前日必購的詐欺~是被檢方認為"屬於民事行為交易糾紛"而非"詐欺罪"
所以是這樣才被"不起訴處分"~~
因為日必購在開庭時~~屢屢用"海外代購"名詞~加上當初代購風不是普遍於台灣~~所以才沒有詳查~
而現在~則是剛好遇到了"有代購經驗的檢察官"~~我就等著看是會起訴還是不起訴
就算不起訴~~~又如何~一間代購公司可以這麼有名~我相信十個裡面~有六個一定會搜尋~~一搜還是會看到這棟樓

所以請不要把之前的官司跟現在的官司給搞混
之前不起訴~很單純是因為被認定"民事的交易糾紛"
再說白一點~~如果當初承辦檢察官有去調查海外代購明細~我相信答案應該是相反
(這應該可以登上烏龍司法官其中一個位置)

我為何會知道~~因為有之前的原告跟我聯絡~所以我知道 @"@
所以之前詐欺罪不起訴~以及流程很快就結束~是因為被認定民事交易糾紛~~而非刑事的詐欺罪


PS:
其實我蠻樂見看到日必購聲請再議的
因為可以到檢察長那邊~~通常案件都是由檢察官承辦~檢察長負責的工作都事調度及較重大案件~~再來就是"聲請再議"
如此一來~~會連之前花椰菜小姐及現在的詐欺訴訟~全都厚厚卷宗都一覽無遺~~~
這還蠻不錯的~~~~~

v3su wrote:
印象中,聲請交付審判的律師,聘請費都是六位數開始跳的耶~~~~...(恕刪)


而且法院成功過件的機率很低,
約百分之一吧,
連老馬都要吃癟。

v3su wrote:
日必購要告我在這一個版上妨害名譽~只要我一獲得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我就能要求檢察官或法官偵辦或移送地檢署提告誣告罪
因為我在這邊所言的內容~具有曾經發生過或是的確發生過~~而日必購也明知~因為他都有在看這邊的訊息
明知道他自己本身的確有交易糾紛甚至是涉及詐欺~有受害人發表經過以及傳訊給我~~卻要提告我妨害名譽~~那麼就是意圖使我受刑法懲戒~~所以只要我一獲得不起訴處分或是無罪判決確定~我馬上可以要求檢察官受理誣告~或是法官移送給地檢署偵辦誣告罪


這就是我巴不得日必夠趕快傳喚我的原因
因為明知道自己所為的行為的確具有批判性~卻還告訴檢察官我要整死他~要求調查~~
只要他當庭給我簽下誣告具結書~一旦我獲得不起訴處分或是無罪判決~~他馬上就是誣告罪~...(恕刪)


所以曾俊耀一直喊說要告我妨害名譽,如果他真的告了我

而最後不起訴的話我也可以告他誣告囉??

應該是不行,誣告是說你無中生有才構成,你質疑他妨礙名譽也有證據證明,就算對方不起訴你也不構成誣告。
Eros Chen wrote:
所以曾俊耀一直喊說要...(恕刪)
v3su wrote:
我發現~連結那邊的某位"好爛的新聞"留言者
應該有在注意這棟樓~因為我發現他的留言讓我覺得好熟悉
好像是......
對啊..好好笑喔~
那個在水果報那篇新聞頁面底下 某人 的 留言,

不僅如v3su大大所說的 好熟悉,

而且還跟 曾老闆 在01這裡開的帳號用的 IP一樣都是118.169.xx.xx
   

  照常理說, IP網域頻段很大 也 很多 .....

但,就這麼巧,IP開頭都是 118.1xx...

怎麼這麼巧喔~嘻嘻!!!
(大樂透開獎號碼有那麼巧 就好囉~~~~ 希望是不同一人啦,不然同一人還要分飾多角在水果報那裡扮成是別的店家 去幫忙消毒...這樣很累呢~)
今朝有酒、今朝醉~大俠愛吃漢堡包! 蝦毀~飲料只能選汽水,我不能點一壺酒嗎?
Eros Chen wrote:
所以曾俊耀...(恕刪)


我是覺得可以告誣告
因為誣告罪的最主要構成要件為"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在明知道被告所論言行"的確有發生過"及"曾經發生過"
但還是"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既然在明知明瞭的情況下~還欲使被告受刑事懲戒~~這有構成誣告要件

尤其最重要的一點~~您的確曾經與他本人發生過糾紛爭執
並且將您的切身經驗及錄音檔發表出來~~
所以我覺得屆時要提告誣告罪是可行的~~


莫須有需"憑空捏造"
而日必購今日要告人妨害名譽~~雖然"被告在網路發表"是事實
但被告的發表言論其來有自~並非"捏造"來詆毀日必購名譽
而日必購明知道被告所言"的確發生過"~~但卻還是提告
我個人覺得有夠成誣告的首要要件了~因為我覺得"意圖"非常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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