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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死刑的議題,請各位集中於此討論

Deray Xu wrote:
廢死只有一點可取, 就是在冤獄時還有挽回的餘地.
(不過冤獄最應該是推司法改革, 而不是因噎廢食, 況且台灣死刑的冤獄近年來根本沒有再發生過)
台灣的死刑不如其他國家的絞刑電椅來得有嚇阻力, 所以不如改成終身監禁並仿效勞改, 也可產生收入減少財政負擔.
但是這些的前提是必須犯罪率夠低, 台灣還是等成為已開發國家再說吧!...(恕刪)


所謂的廢死論點,說到最後恐怕就是避免誤判冤獄時無法挽回;但是關於這點廢死所能達到的功效為何頗令人懷疑...

進一步來說:誤判導致冤獄的情形,主要肇因在於司法制度的問題,而不在於審判之後的刑責執行問題;換句話說,即便廢除所有刑罰,只要司法制度一樣烏龍,誤判造成的冤獄情況將不會隨著刑罰的廢除而有所改變,甚至變本加厲亦不無可能...

是以,據『未免誤判造成冤獄』以為廢死理由根本就是頭痛醫腳腳痛醫頭的兩光藥方...
Shuuta wrote:
呷魚呷肉也得菜搭...

調劑調劑嘛~OK的啦~~~^++^(恕刪)


呵呵
是沒錯啦
對有些腦筋不清楚的廢死人士,是該砲一砲讓他們清醒些,這是為正義而砲
無傷大雅的鬥嘴鼓也ok

但有的嘴砲不辨是非
自以為是
專在受害者身上灑鹽
瞎了眼的亂砲
非常可惡
這種消費別人不幸練嘴砲的人
本質上和幹傷天害理勾當之人、以及偽正義的人權團體沒什麼不同
都像社會的惡性腫瘤
除之而後安泰

小妹前不久上網請求幫忙指認歹徒,就碰到無知嘴砲,深受其害,有所感慨...
請幫忙指認歹徒,感恩!http://mypaper.pchome.com.tw/bien_etre
Shuuta wrote:
進一步來說:誤判導致冤獄的情形,主要肇因在於司法制度的問題,而不在於審判之後的刑責執行問題;換句話說,即便廢除所有刑罰,只要司法制度一樣烏龍,誤判造成的冤獄情況將不會隨著刑罰的廢除而有所改變,甚至變本加厲亦不無可能...

是以,據『未免誤判造成冤獄』以為廢死理由根本就是頭痛醫腳腳痛醫頭的兩光藥方...

誤判導致冤獄的情形不完全是司法制度的問題,法官也是人,是人就有犯錯的時候,
人為因素也是其中之一,既然司法制度和人為因素無法做到盡善盡美以避免誤判,
以"以為免誤判造成冤獄"作為廢死理由又有何不可?
http://www.youtube.com/watch?v=3KQzQNaDwaQ
我認為那些廢死支持者大概自詡為上帝代言人
所以即使是十惡不赦之人也要捍衛他們的生存權
這也是他們推動廢死不遺餘力的原因

三年前的廢死成員名單
廢 除 死 刑 推 動 聯 盟 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
20070102新聞聲明
救濟之路並未窮盡陳水扁總統應啟動特赦∕減刑審查機制!義務律師將轉向高等法院提出再審聲請!
報載鍾德樹案「救濟程序已經窮盡」,希望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不要再阻撓鍾德樹的死刑執行」,並說「鍾德樹最快今天晚上將伏法」…云云。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召 集 人:瞿海源教授執行委員:吳豪人、吳志光、黃文雄、黃 默、高涌誠、廖福特、吳佳臻、高榮志(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委員、鍾案義務辯護律師)、林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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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
廢死正義嗎?/林佳範Mar 1st, 2010
作者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副召集人、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台灣師大公領系副教授
2007台灣人權促進會志工培訓 Mar 15th, 2007
王寶蒞(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死刑個案義務律師)
黑鷹大帝 wrote:
基本上 我也不贊成廢除死刑 說個難聽話 人權團體到底是保護善良百姓 還是保護作姦犯科的人 我有點不懂...(恕刪)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fineoop wrote:
誤判導致冤獄的情形不...(恕刪)


把監獄廢了就不會有冤獄的問題
http://blog.yam.com/jostar2/article/25433102#comments
http://blog.yam.com/jostar2/article/25413985#comments
http://blog.yam.com/jostar2/article/25432419#comments

這邊的支持廢死論點頗多
值得一看..
以我看應該把司法單位廢了
免得黑心警察或黑心檢察官或黑心法官誣陷了無辜百姓

順便把稅捐單位廢了, 免得有百姓被課無辜稅
現在要判死刑,犯人真的要很拼很拼很拼才行啊~~

另外,是不是有慣例要123審越判越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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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昨天審結「高鐵之狼」劉權鋒強姦猥褻及殺人未遂等案,合議庭認為劉權鋒7度在高鐵車站附近製造
假車禍,再勒昏夜歸女子拖到路邊非禮,判決劉權鋒共觸犯3個強制性交罪、2個猥褻罪、1個殺人未遂罪和
1個竊盜罪確定,將由高院另訂執行刑,合計刑度最高達18年半。

庭訊時,劉某除坦承犯行外,竟向法官表示:「喜歡制伏人的快感。」合議庭認為劉某手段凶狠、惡性重大,
因此予以重判,劉某目前仍在押,二審時,劉某被判刑20年。
悠然~~
fineoop wrote:
誤判導致冤獄的情形不完全是司法制度的問題,法官也是人,是人就有犯錯的時候...(恕刪)


是以,檢警調審四個單位都是,據此推論,乾脆廢掉這四個單位不是比較快?!

沒了這四個單位,所有法律形同具文,所以連帶廢掉所有法律不是更省事?!

前文所指雖為司法制度,但實際指涉的對象也包含人;制度等等通常都是中性,善惡之分好壞之別極大多數都是因為操作制度的人所造成...

所謂司法制度的改革,可參見自詡人權保衛者的廢死團體所援引的那個公約第六條與第十四條所列的項目;面對需要動用到死刑的重大案件,該做的應是確保有罪懲罰無罪開釋,該怎麼樣就怎麼樣,而不是在刑罰合憲以及能挽回與否等枝微末節處大作文章...

fineoop wrote:
...(恕刪)既然司法制度和人為因素無法做到盡善盡美以避免誤判,
以"以為免誤判造成冤獄"作為廢死理由又有何不可?


這幾句話概括話約為四個字:因噎廢食...

既然吃飯喝水無法做到盡善盡美不被噎到嗆到,那以 "避免噎到嗆到" 乾脆就不吃不喝又有何不可?!

然則,真的可以不吃不喝嗎?


所求者若為避免誤判,那其實不關死刑存廢這議題的事;否則豈不認為除了無法挽回的死刑,皆可肆無忌憚的胡亂判決?!因為可以挽回嘛...

誤判就是誤判,即便沒有死刑仍然不會改變判決瑕疵這個事實;要說可以挽回,試問被誤判的人因冤獄所浪費掉的青春歲月找誰賠?強制他接受國家的金錢賠償這樣?!~
safehaven3012 wrote:
另外,是不是有慣例要123審越判越輕啊~~...(恕刪)


有句話說:

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請用台語念...

所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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