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前有一天我聽到了郵差在我家門外叫說掛號,我剛好在樓下客廳,我就從家裡走出去,我雖然很少拿掛號,大部分是由我父母拿,所以我不大清出印章放那,我想說以前都是直接簽名拿的,我就出去了,我就要簽名,那個郵差口氣很不好的對我說:拿印章來領,我就轉回身要進門再拿印章,還沒走進門我就想奇怪,以前不是都簽名就可以領了,我就回頭問郵差:不可以簽名嗎?郵差回我一句話:那去拿身分證,要簽身分證字號,我Q摩志就不亮了,我就說:為什麼以前可以簽名領,現在不可以(其實現在還是可以的....)郵差說:我怎麼知道你是誰,誰不是冒領的,我就說:我從家裡開門走出來,難不成我是躲在裡面等你的,他還是不讓我領,又說:那你拿身分證來領,我一聽就知道故意要刁我,我就對他說,那你身分證給我看,郵差愣住一下,後來吵到我爸出門問什麼事,最後郵差才一面撈叨一面讓我領,我承認,我後來態度是不好,這樣的個性也蠻吃虧的,但是我就是有這種你刁我,我就陪你鬧的爛個性,我認為,郵差確認收件者是否正確是沒錯,他大可以跟我說,你這樣我們不好做事,下次請帶印章或身分證來領,我如果聽他說這樣我自己也會不好意思啊!而不是用刁難的手段(現在,我如果要領掛號都會拿印章去領了)打了那麼多字,也偏離了主題,主要還是說,拔菊花這件事可能是意氣之爭所以才將事情鬧到上新聞,但是還是老話一句,婦人,有錯,警察,也有錯
網路中流浪的無聊人士
L.2bcj wrote:
仁兄,你一開始是這樣...(恕刪)
沒錯,比例原則是這樣說的沒錯,可是我也講了,本件警察以刑事案件移送婦人,而非開罰單之事,並無涉及比例原則,你搞不懂嗎?
行政程序上的比例原則,是指說當一個人違反行政法規時,可以用勸導方式,就以勸導處理,不需要開單。勸導無效才開罰單罰鍰。
可是,一個行為已經達到觸犯刑法的地步,就不能僅以行政罰了事,更何況是行政法並無處罰規定之事。
所以說,當一個行為已構成竊盜的時候,就是該依照刑事相關程序進行,而不是開罰單。認為可以開罰單了事的人,本身的法律觀念是錯誤的。
這樣說可以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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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你根本不知道什麼叫加重竊盜對吧?
累犯不是構成加重竊盜的要素喔,事實上你如果稍微有點法律知識,你應該可以找得到加重竊盜的規定。
需要再給你一點時間去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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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說明一下,本件尚未結案,檢察官還沒有決定如何處置,本來本件有機會可以不起訴處分結案的,不過婦人這樣找上記者的舉動並不聰明,因為這樣會造成她犯後態度不佳的印象,對她不利。現在不起訴的機會變小,緩起訴的可能變大了,當然,最後還是要看檢察官決定了。
如果民眾覺得受到委屈、欺負
大可有許多的申訴管道
但是,如果辦案時,因為人事物的關係,就得過且過
這才是要不得的
這此案件
兩方都有自己的立場
我不覺得有誰的「做法」有錯
應該是著重於「處理」
在於警察的「做法」上,逮捕現行犯是必然的
而「處理」上,偵訊八個小時就太過頭
在於婦人的「做法」上,偷摘野花就是錯的
( 請不要著眼在看起來是否為公家機關所有,
討論的問題重點,應該不是在私人或公有的範圍,就算是私人所有,不問就取,便是偷
如果要探討是否為私人所有,就像之前大大們的回文,這件事可能就不是如此結束
而「處理」上,找管道申訴,這點的確直得讚揚
( 台灣太多不敢坑聲的老百姓,也請立委記者們大力挖掘吧!
上開阿婆採取公有地上的野菊花是否觸犯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及第321條(加重竊盜罪)及第335條(普通侵占罪),以及波麗士伯伯有無有執法過當而違反憲法第23條是否與符合比例原則不符,是否違憲!?
goodversion wrote:
有,有人認為那些看起來就是野花,可以挖
也有人認為這跟路上的石頭一樣....
但是,我不是要去說誰覺得對誰覺得錯,而是婦人及其先生都不認為他是錯的。
而各位的見解,你要認為我看單方面也好,你認為你們到的面向如何也好,我沒意見。
就醬子囉。
其實你的標題也只是比較針對 是婦人及其先生都不認為他是錯的 這一句吧?
不過也因此才讓我覺得你論點真的比較單方面
畢竟凡事都是一體兩面才能產生
也所以才能成立:沒有誰對誰錯 的這個論調
就僅看新聞內容
你自己也說了.有人認為那看起來就像野花
所以如果那兩株花長的很特別
一看就知道是有人在照顧在保養
老婆婆還特地拿鏟子跑去挖.那事情可能還單純的多
你的標題也會連帶著更加理直氣壯
因此老婆婆跟她先生會覺得自己沒錯
若是站在 不知者無罪 的點上
我覺得尚且情有可原.雖然於法上仍是處於理虧的一方
當然老婆婆一開始不去摘(←姑且不論蓄意與否)
警察也不會故意找麻煩去取締她
只是相對的.警察在面對老婆婆原先的遵從取締時
後續做出的是什麼樣的動作?
全都是你來我往的嘛 ~
當事者都會有各自的立場.很正常
總之.比較無法理解的是.警察針對此案
會如此 正視 並 細心認真審理 的態度是由何而來
同時這也才是這次新聞中最具爭議性的部份吧…
警察也沒有錯
話說從以前到現在,有誰因為摘一、二朵花被抓了。如果有前例,相信婦人也不會摘。
警察也沒有錯,績效壓力,也有老小要養活。只要權力之內的,能抓就抓。
只是如果此例一開,只能說各位朋友多注意自己的壞習慣。
至於這樣的處理恰不恰當,各位心中都有一把尺,都有個底
不教而殺,謂之虐。
實在同情那位婦人,相信她內心的恐懼是我們無法體會的。因為我相信她是無心的,不過那警察心裡的想法可能是"被我逮到了吧!",不然為何不能用更恰當的方式處理這個案子,而是把它當成績效的來源,心態上我覺得很不可取。
大膽的假設,一個有心人和一個無心的人。
我也相信大部份的警察都是好的,但是不代表沒有不好的。
此例一開,會不會造成人民內心的恐慌?
我覺得婦人之所以會找民代,不是沒有悔意,只是發生這種事情,那感覺有點像"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委屈到了一定的程度才去找民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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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懶的蟲 wrote:
沒錯,比例原則是這樣...(恕刪)
你問我:你搞不懂嗎?
我還問你:你是不是欠幹譙?
講東西顛三倒四,明明說:
簡單的來說,就是要達到一個目的,如果能使較輕微的手段達成,那麼就不要動用較嚴厲的手段,所以能夠用行政手段處罰即可達到維持秩序的目的,就不需要以刑法處罰,這就是所謂的比例原則。
懶懶的蟲 wrote:
簡單的來說,就是要達到一個目的,如果能使較輕微的手段達成,那麼就不要動用較嚴厲的手段,所以能夠用行政手段處罰即可達到維持秩序的目的,就不需要以刑法處罰,這就是所謂的比例原則。...(恕刪)
被點出來不對後,改講:沒錯,這就是我要說的,當行為已經觸犯到刑法時,就不能只以行政罰處罰之,這部份本來就與比例原則無涉。
懶懶的蟲 wrote:
沒錯,這就是我要說的,當行為已經觸犯到刑法時,就不能只以行政罰處罰之,這部份本來就與比例原則無涉
...(恕刪)
被點出來不對,還裝258萬的.
各位網友:我前面說委婉的說:〔那婦人是慣竊累犯嗎?有擕帶兇器,在準備行竊不成時,加害被害人的企圖嗎?
我認知不是加重竊盜罪,你說是,
你說加重竊盜罪是有一定的規定,偷什麼偷多少並不是成立不成立加重的要件,
那請你明示吧,說出來讓大家也長長知識吧.〕
這個咖小回說:所以說你根本不知道什麼叫加重竊盜對吧?
累犯不是構成加重竊盜的要素喔,事實上你如果稍微有點法律知識,你應該可以找得到加重竊盜的規定。
需要再給你一點時間去找嗎?
是不是欠幹譙?
他的說法在211.256樓,大家可以對照一下.是不是顛三倒四,還裝258萬.
這種咖小,我懶得理,因為這種咖小到處都有,理都理不完.
咖小仔,不用找我.我沒空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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