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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慣壞年輕人


pansbd wrote:
我到覺得嚴重的不是22K


嚴重哦,這種令人陽痿的薪水,做久了,會永遠起不來的,沒得醫的。

ray0808_pilot wrote:
樓主比較適合活在過去...(恕刪)

因為台灣很多人還活在"台灣錢淹腳目"、"亞洲四小龍"的榮光當中...
還沒體認到時代變動越來越劇烈,也沒意識到競爭是有策略的,所以經營不善只會先檢討員工工作不力,而不會考慮是否自己訂定的經營方針從一開始就有錯誤而沒發現...

老巴的論述只能說很切合某些人的觀點,但對部分的人來說,勞基法號稱是保障權益的最後一關,實際上是否有其功效就不得而知了...
.......台灣人對責任制真是一知半解

責任制在國外是讓你可以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配合家庭

每周還有可以在家工作的時間

當天不用打卡喔 只要把責任工作做完給公司就好

公司不管你在哪完成

這項美意到了台灣

變成 上下班要打卡

下班打完卡不准走繼續做 沒加班費 這就是責任制

真是有病 好好個責任制變成這樣


說真的

個人見解

台灣政府對大企業過多保護 尤其一些電子業

很多免稅減稅方案都在他們身上

以求降低企業成本增加競爭力

這真是一件好笑的事 你給他一堆福利結果造成企業失去競爭力

面對國外的競爭根本無力反擊

因為台灣不重視人才與研發

殊不知東西好不好才是重點

一堆電子公司都認為螢幕越大越好 越扁越好

這些都是小品

重點是我有了這些但我電力還是只有10小時剩至更短

網路連線太慢 收訊不好 這些都是根本問題

你只要能解決這 配上不差的螢幕 你躺著賣都能贏


目標不對再多產品也是無用


全帶么 wrote:
.......台灣人...(恕刪)

你說反了,台灣人正式太了解責任制,所以才可以把這三個字用的這麼出神入化,連老外都要自嘆弗如...
別忘了本棟樓主的訴求是廢除或修改勞基法,讓年輕人接受鋼鐵教育,養成鋼鐵的意志!!

chuchan1156 wrote:
現在年輕人眼高手低,...(恕刪)


欠砲的一篇!!每份工作本來就都是責任制!!
但是責任的區分呢?
資方有做好嗎?
資方規定出一個在時程內可以達到的目標!再去要求責任制!
台灣沒人會說話!!

但是現在的資方?
做得快的 怕你閒所以再丟更多東西給你做!!做得慢的 留下來加班沒錢是應該!!

那請問橫豎都要留下來 10個人有幾個白癡會認真做?....

不要在這欠砲了
勞基法真正慣壞的是資方,請問雇主違反勞基法有那位有刑事責任?没有嘛!本人在今年於南部應徴一家大型IC業公司正式員工,於該日上班就職時敎育訓練(工安)筆試未達90分就當場被解雇(86分),而該公司也無於正式報到單明載當日敎育訓練(工安)有筆試゜即然被解雇跟該公司無任何關係,不料隔8天後個人資料被該公司追加投保勞保兩天,又隔5天該公司又繼續僞造上班投保16天之人頭投保,經向勞工局等投訴均説大型公司不可能會這樣做,且公司有權能這樣做,屬民事糾紛無刑事責任,合理嗎?
蔣大應該很愛樓主~

發文娛樂大眾衝人氣又衝流量~

這樣跟廣告主談案子多風光呀~

ZFJ wrote:
勞基法真正慣壞的是資方,請問雇主違反勞基法有那位有刑事責任?


你講到這,我想到前不久,外交部人員的XX珊,在美國孽待外勞,結果被FBI抓起來的事。

chuchan1156 wrote:
現在年輕人眼高手低,...(恕刪)


一。兩週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那是不是只要不休假,每天上工六小時就能下班?
資方解答:兩周工時84小時.其他的無酬加班不得打卡報加班.

二。曠職三天才可直直接解除勞動契約:要拖到三天?一天就可以fire了
資方解答:曠職一天扣本薪.你愛曠多少我就扣多少.對公司毫無損失....


勞基法.法條很多.卻是演給勞工看的...實質上罰多少?罰個完全不痛不癢有意義嗎?.

一。兩週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經檢舉查獲罰款兩億至兩百億.十分之一罰款分給檢舉勞工.
二。曠職三天才可直直接解除勞動契約.違反公司罰款五千萬至十億.罰款五分之一判給受害勞工.
以上這個才叫保護勞工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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