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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享] 當您要發文時,請注意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 (請勿口水戰,違規一律停權處理)

大家一味攻擊陳某,好像他是一位十惡不赦的惡人;公平嗎?

拼命支持傅某,他受到天大的委屈?有人逼他盜用照片?

有人用email寄照片來就可隨意使用?那別人帶一個絕色美女來我家借住,我也可以........................親一下(別想歪了)



我是認識陳某,他給人的印象是非常的豪爽,

並不是難搞的一個人,為何會弄到上司法機關去解決?一定有原因的。

傅先生貼這一篇文章之後,只讓事情搞的更臭。這是誠心道歉的態度和方法?

事情演變至今,要心平氣和的解決問題似乎不可能了。


台灣的教育真是徹底的失敗!

愛的蛋蛋 wrote:
台灣的教育真是徹底的失敗!

我已經不止一次的告訴大家,不需要在對事件中的人事物作批評,我們想告訴大家的是希望大家懂得尊重智慧財產權的重要,不是希望大家上來只是口水而已,愛的蛋蛋帳號停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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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don,愛的蛋蛋我已經停權處理了,我也希望大家不要在爭論下去了,我們想表達的已經說明了很清楚了,不管是那一方的意見希望大家都可以用客觀的角度去瞭解,爭論下去只會模糊了焦點,還會傷了彼此的合氣,我相信這應該是沒有人希望看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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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的蛋蛋 wrote:
大家一味攻擊陳某,好像他是一位十惡不赦的惡人;公平嗎?


我也覺得不是很公平
畢竟到目前為止
陳先生一直沒有用任何方式出來說明

沒有人知道他的邏輯思考是從那個角度出發
為什麼會有這種行動

說不定說了出來
大家聽了之後還會覺得他的作法其實已經很仁慈了也說不定


愛的蛋蛋 wrote:
拼命支持傅某,他受到天大的委屈?有人逼他盜用照片?
有人用email寄照片來就可隨意使用?那別人帶一個絕色美女來我家借住,我也可以........................親一下(別想歪了)


盜圖是不對的行為,這句話絕對沒錯

但是「如果你不做不就沒事了?誰叫你做了一切活該」的思考
我覺得有待商榷

舉兩個例子來看
今天如果義大利足球隊踢世界盃有人失誤導致球隊輸球,回國球迷趁亂斃了他,合理嗎?
(如果他不失誤不就沒事了,失誤了活該?)

今天兩出局,一個野手失誤導至第三個該出局的沒出局,所以投手接下來就可以在該局亂投讓球隊被打爆?老闆賽後就可以拍桌子說害我球隊輸球命令他賠一千萬來補償?
(如果他不失誤不就沒事了,失誤了活該?)


看了整個討論串
我覺得沒人說過盜圖是對的吧
好像焦點是集中在「七十萬合不合理」的情況呢..
(好像是有些人覺得合理,有些人覺得不合理,所以吵得很兇)

愛的蛋蛋 wrote:
我是認識陳某,他給人的印象是非常的豪爽,
並不是難搞的一個人,為何會弄到上司法機關去解決?一定有原因的。
傅先生貼這一篇文章之後,只讓事情搞的更臭。這是誠心道歉的態度和方法?
事情演變至今,要心平氣和的解決問題似乎不可能了。


如果上法院的時候
傅先生的好友也上去說
以我對傅先生的認識,他是絕對不會作出在貼圖時沒註明來源作者的人

所以法院的檢察官或法官
就不用看其他的證據
就可以直接說「傅先生是好人沒錯,所以當場無罪開釋,本案以後不得上訴」?

你覺得這合理嗎?

愛的蛋蛋 wrote:
台灣的教育真是徹底的失敗!


先生,討論請「理性」一點
失不失敗,不是由您我一時的意氣用事來決定的



另外,我個人覺得,討論到現在實在是深深地偏題
我覺得要論教育意義
討論的焦點不如集中在「什麼情況叫合理使用」(不單只是解釋法條,如果能有各國判例更佳)
「如何面對職業訟棍」(外國很多,這種人很可怕,最擅釣魚陷人於罪)還比較適當吧
(可惜這兩點都不是我的專業..沒辦法拋磚引玉)

再這樣下去,站長有沒有考慮一下鎖住這個主題啊?


對事件中的人事物作批評的好像不止一個吧?
前面還一大票耶........
砍美眉,救小白,快找腋魔俠Online~
gavinchen0526 wrote:
就像前面有人提過 設計類學生常會參加設計比賽 也常在網路上找資料 不時會引用網路上的圖片 就上面各位大大所示 如果是學術研究應該不構成違反著作權的條件 但是設計比賽的表版如果使用網路上的圖片 這樣有違反著作權嘛??? 因為如果設計的作品得名 會有獎金 這構成營利條件嘛???

不敢說很懂法律,但是既然是一個設計比賽,原創性應該佔有非常大的分量,表版上展現的應該是自身對於商品的設計感,如果還用網路上的圖片,還不用問到法律層面,這個參加比賽的資格應該就有問題了。
商品設計的部份,較有可能涉及的是專利權,會跟著作權有關的,大概像是建築著作。
deleted

還有十五個字的規則....


期待陳某的回應
網路論壇的黑暗面

就是你永遠不知道這些ID背後真實身份為何.......

到底是一個無關緊要路過發表意見的路人?

或是一個牽涉其中的利害關係人?

還是一個希望搧風點火看熱鬧的無聊人?


所以大家還是謹言慎行比較好

在面對不知從何而來、來者為何的公共論壇

這種立場不同的紛爭、永遠只有口水、不會有交集!
施振榮:能在紅海立足,就有資格看新的藍海~!!!
(資料來源:http://www.dcview.com.tw/forums/msgexcel.asp?id=B02&page=13&msgid=58684&sort=1)

網路釣魚是一種新興的犯罪行為,跟【仙人跳】差不多,奉勸大家要引用圖片,一定要與攝影師、作者聯繫取得授權,這是一種禮貌!國內一些有名的攝影師們都是很樂意讓大家引用於非營利使用,可以更多人認識這些美麗的生物、並推廣保育觀念,我們為這些無私的攝影師們鼓掌!

不要再轉寄來路不明的圖片、文件;不要下載資料不明的圖片、文章(特別是〝鳥、蟲〞照);沒事就沒事,有事的話可會牽扯不清的(有些已知好訴訟的〝大師〞,連想都不要去想,無論你是否購買他的生態光碟合法使用、或合法得到他的授權,只要他〝想到〞還是會告的你煩死~~查閱各類著作權判決書就會明瞭)。而〝得理不饒人〞演進到後來也會變成〝無理還是不饒人〞,遇上這種的特別要仔細蒐證,不然改天自己忽然收到法院傳票,還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才可憐~

共勉之~

(補充資料)
看過數位那邊的訊息,原告已出面說明;瀏覽過提出的頁面後,了解到了原告控告的原因;樓主以報導方式為介紹活動引用照片本來是沒問題,問題是出在樓主沒有〝註明出處〞,不談作者姓名,連是從哪個網站下載都沒列出;檢視版面結構,的確有讓人誤以為這些照片是樓主拍的,樓主為此也有道歉,或許在態度上需要注意;當然原告的態度與口氣也有問題,例舉錯誤且負面爭議頗多的一些〝知名大師〞當作例子,易讓人誤會其動機、跟那些充滿爭議的〝知名大師〞劃上等號,用威脅的口氣說「20萬買一個前科」的言論更會落入〝恐嚇勒索〞之實。
雙方都需要平心靜氣來討論此事,才不會像這樣事情鬧那麼大;現在進入〝正常〞法律程序就OK了,相信司法會有所公斷;希望這個案例能給大家一個正面的著作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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