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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法界的圈子很封閉,舉例而言,像我們的法官、檢察官考試在應試資格上,
就限定只有法律、政治、行政等科系畢業的人才能考;像台大等學校的法律
研究所,也多限只有大學法律系畢業生才能報考,設了相當無謂的門檻。
因為如果其他科系的學生有能力通過司法考試的話,就代表他的法學能力有一定以上
的素養,那又何妨讓他們也有機會從事法律工作呢?

如果我們法務工作的人員來源可以多源化,有教育背景出身的、有社工背景出身的,
那他們看待事物的角度定有不同,可以為法律實務界注入活水,不一定比只會死守法條
的人來得差呀,更何況大家經過公平的考試,如果他們還考贏法律系畢業的學生,
那其法律實力之堅強更是無庸置疑(畢竟沒有上過出題委員的課,不了解老師的獨門見解還能
考高分,那真的是很厲害),在認事用法上也有一定保證,那有何理由不開放報考資格呢?

法律界真的要好好思考,是不是該改改過去自我封閉的心態,以開放的態度接納不同的觀點吧。
所以又回歸到6000與21000二選一

不是每個人撿到錢都會歸還
也不是每個人撿到錢都會不求回饋

今天因為自己的疏失造成今天的局面
這個媽媽該慶幸自己只損失六千而不是兩萬一

unimmi wrote:
歹勢!sorry! ...(恕刪)



請問你

你是屬於高知識份子還是低知識份子?
無情無理依法行事

151515151515

e59001122 wrote:
【何柏均、李姝姮、方...(恕刪)

她可以請求3成........法律給她的

不爽

上街抗議修法吧



小心下次別換自己掉東西............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sam1232 wrote:
依法可以拿不代表絕對...(恕刪)


我有提到絕對這兩個字?你的眼睛是不是有問題?

哪一篇我有說絕對可以拿?可以貼出來讓大家看一下嗎?

你說我法匠,我都快笑死啦,哈哈哈哈哈

我最賭爛的就是政客和玩法的!

你應該是斷章取義,我不會怪你的!

你如果想了解我,可以多爬爬我的文,就知道我在想什麼了

還是你對我沒興趣了?


我從頭到尾都沒說那個女的有品喔
我要說的都是不能只靠道德(這就表示我也覺得她沒品,但是不能只靠道德約束人)
法難道不能修嗎?大家都不想談法,結果法繼續爛,也不知道你們是不是有比較開心!
I trust everyone,but I don't trust the devil inside of them!

天使的翅膀001 wrote:
下次最後不要在掉錢阿....看誰還會還她...我看她一輩子就只能當貧婦...

...(恕刪)


會這樣說的人

我看道德感也不會多高

顯示人品的貧窮罷了
anthonykang wrote:
那之後如有類似情形,...(恕刪)


所以大家也都只能在這裡嘴砲而已不是嗎


對了剛剛有人要我看一下805條

就順便一起po 出來

名稱:民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1.民法總則編第 14 條至第 15-2 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 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2.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施行。 3.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撿的人可以要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民法修正物權篇之第805條..這項是跟你講說 撿到錢多久沒人去領就是你的了 -

中文的字意解釋很微妙的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這不是什麼理情濫盲!
這位高級知識份子懂法律當然可以提出3成要求,但是得知對方的困難,難道心裡沒有一點"於心不忍"嗎
她心裡有任何一絲念頭閃過嗎?
沒有
這個高級知識份子是個沒有良心的人

unimmi wrote:
歹勢!sorry! ...(恕刪)

撿到還這麼麻煩.........


我撿到就拿走拉
因為無法查出誰拿的
現賺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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