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大家的支持~~
今天我到法扶(法律扶助基金會)去諮詢了
律師看了公司的"主管決議"
也說第三點完全不通~~
律師認為就算訴訟,我也站得住腳~~
可以用勞基法第14條來要求公司終止勞動契約
只是金額實在不大~~(指我的資遣費)
我想公司應該不想丟了面子又失了裡子吧~~
(真要鬧大的話,不但要付我的資遣費,三個實習方案的錢也拿不到了)
現在就等勞工局召開調解會了~~
或是公司能提出更好的協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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