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樂多殺手 wrote:
如果殺人魔的殺的是法...(恕刪)
法官、檢察官在此狀況無法正常行使職務,法律有規定迴避,所以不會發生這種情形.
LDS5168 wrote:
台灣法律是全世界最輕...(恕刪)
不一定喔~完全廢除死刑之國家(或領域) 共 92 個,而且台灣還沒廢除死刑喔.
上網找的資料連結
褲濕啦 wrote:
這種殺人魔沒資格談人...(恕刪)
如果能夠有充足的證據與合法的程序,贊同你的說法,問題是假如不是呢?假如被告是無辜的呢?
台灣司法史上,有太多血淚了,故在定罪前,合法的程序是一種保障.
802106 wrote:
很多法官都讀書讀...(恕刪)
以個人所知,一般人都以為被告定罪與否,全是法官的責任,其實是很大部分是錯的(當然有些是法官的錯),檢察官的責任很大,目前制度上,『理論上』檢察官要負舉證責任,所以能不能定罪,有絕大部分取決於檢察官的角色.
換言之,假設檢察官或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或程序有問題,法官是看證據依法辦案,他能沒證據就亂判嗎?更何況下一審一定會因證據或程序問題發回或推翻原判決,例如今天的李泰安案件不就是這樣嗎.
另外,有時的確是法條有漏洞所造成,但立法的是誰? 法官、檢察官嗎? 答案是大家選出來的立法委員,立法委員長期的立法怠惰(看看每次都有新聞報『立法院期結束,委員挑燈夜戰』就明白,甚至有法案已經在立法院躺了十數年還沒審,誇不誇張),近期例如陽光法案、財產不明罪都是. 沒有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法官就無法依法定罪.
最後,許多記者為求新聞效果,斷章取義、嘩眾取寵,要得知真相的方法就是去看看判決書.
ps:但彰化那個襲胸案和強吻案,的確是一審法官的見解有問題(其實是整個司法實務界對猥褻的定義有問題),所幸後來的法官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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