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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台灣的法律,殺6個人只要服20年徒刑

每次判死刑的時候就會有人權團體跳出來..................

都沒人替被害家屬申冤
養樂多殺手 wrote:
如果殺人魔的殺的是法...(恕刪)

法官、檢察官在此狀況無法正常行使職務,法律有規定迴避,所以不會發生這種情形.

LDS5168 wrote:
台灣法律是全世界最輕...(恕刪)

不一定喔~完全廢除死刑之國家(或領域) 共 92 個,而且台灣還沒廢除死刑喔.
上網找的資料連結
褲濕啦 wrote:
這種殺人魔沒資格談人...(恕刪)

如果能夠有充足的證據與合法的程序,贊同你的說法,問題是假如不是呢?假如被告是無辜的呢?
台灣司法史上,有太多血淚了,故在定罪前,合法的程序是一種保障.

802106 wrote:
很多法官都讀書讀...(恕刪)


以個人所知,一般人都以為被告定罪與否,全是法官的責任,其實是很大部分是錯的(當然有些是法官的錯),檢察官的責任很大,目前制度上,『理論上』檢察官要負舉證責任,所以能不能定罪,有絕大部分取決於檢察官的角色.

換言之,假設檢察官或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或程序有問題,法官是看證據依法辦案,他能沒證據就亂判嗎?更何況下一審一定會因證據或程序問題發回或推翻原判決,例如今天的李泰安案件不就是這樣嗎.

另外,有時的確是法條有漏洞所造成,但立法的是誰? 法官、檢察官嗎? 答案是大家選出來的立法委員,立法委員長期的立法怠惰(看看每次都有新聞報『立法院期結束,委員挑燈夜戰』就明白,甚至有法案已經在立法院躺了十數年還沒審,誇不誇張),近期例如陽光法案、財產不明罪都是. 沒有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法官就無法依法定罪.

最後,許多記者為求新聞效果,斷章取義、嘩眾取寵,要得知真相的方法就是去看看判決書.

ps:但彰化那個襲胸案和強吻案,的確是一審法官的見解有問題(其實是整個司法實務界對猥褻的定義有問題),所幸後來的法官改判有罪.

因為對方有提錢找法官談吧!!!


呃,打錯字了,是提前...
分開旅行,獨自拍照。
ceed7985 wrote:
法官、檢察官在此狀況...(恕刪)

我認為台灣除了檢察官以外
犯罪鑑識的水準也不夠
這點也是大家更應該關心的問題才對
_kazkaz wrote:
我認為台灣除了檢察官以外
犯罪鑑識的水準也不夠
這點也是大家更應該關心的問題才對


你說的沒錯,之前聽過以前相當糟,現在則慢慢改進中,以前有多沒概念呢,就舉劉邦友血案(1996)來說,現場一堆腳印、指紋,是一開始發現的警察闖入現場造成的.
ceed7985 wrote:
法官、檢察官在此狀況...(恕刪)


推 +1

其實看目前網友回覆就知道,一般人(包括我自己)對於法律訴訟過程、司法架構、司法制度…等不甚了解
我覺得應該高一或高二時,安排一個學期上法律基本概要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現在很流行標題殺人法,後面再加個問號就沒事了嗎?
有問題的記者不少,但更多問題的是視聽大眾
大家好像真的電視看多了,變的比較不會判斷事件的原委…
ceed7985 wrote:
你說的沒錯,之前聽過...(恕刪)

最近在看些戒嚴時代的刑事案件
很有趣的可以在裡面發現很多不同觀點

現在這案件發生在民國74年
說實話我認為有再度省察的必要
那年代的辦案手法真得是......
rossipan wrote:
我覺得應該高一或高二時,安排一個學期上法律基本概要(恕刪)


非常同意,
許多人對法律條文、程序不了解,一來造成犯法而不自知,或是以為犯法但其實根本沒事,
二來有些司法黃牛趁虛而入,謊稱可『打點法官、檢察官』,不敢說每個司法人員都是沒問題的,但司法制度提供許多救濟(上訴)機會,可以防弊,所以說與拿錢賄賂,不如花錢請好的律師比較實際.
奇怪
我找不到判決書哩
有人知道這次判決是哪個法院嗎?
不就是殺的越多,賺的越多。

之前不是說一罪一罰,

看過一則新聞,檢察官根據一罪一罰,叛了200年,
但到了法院,根據法律,有期徒刑上限只有20年,
限賺180年,再七折八扣,剩下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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