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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各網友在網路發言要謹言慎行 切勿公開他人姓名 公司名稱 以免觸法

我來公開馬英九跟陳水扁吧....

這樣我會不會處以死刑啊....

請開板大大跟我說明吧...
亂造謠言當然不好 但是所述皆為事實 為什麼不可以

是觸犯到中國民國哪一條法律 真的也不能講

乾脆全部老百姓嘴巴都縫起來好了

做人不要太奴隸化 自己都把自己當奴隸畜生看待

誰會尊重你
kuan-lin wrote:
希望各網友在網路發言要謹言慎行 切勿公開他人姓名 公司名稱 以免觸法

01.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恕刪)


請詳述公開他人姓名、公司名稱,觸犯309, 310的案例

請告訴我怎麼看 309, 310 條的條文,可以得到樓主的結論?

還是樓主只想呼弄大家?

樓主不要隨便亂舉法條解釋哦,就我所知,版上至少有兩位專業的執業律師。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姓名:巴拉克·海珊·歐巴馬二世
公司名稱:美國政府
職位:總統

我犯法了
法律是人定的,到時候就看官司的打法及法官的裁決...
可受公評之事...這界線相當模糊...

M3SP23 wrote:
姓名:巴拉克·海珊·歐巴馬二世
公司名稱:美國政府
職位:總統

我犯法了


你洩露了美國的國家機密你慘了

很快FBI就去你家敲門了
Chinor wrote:
請詳述公開他人姓名、...(恕刪)


不不不

他是怕我們太無聊了

要讓我們笑一笑而已啦
發財猴 wrote:
不不不
他是怕我們太無聊了
要讓我們笑一笑而已啦XDXD


那他功力太差了,

看看飯糰好MAN兄的文章,那才比較好笑呢
Chinor wrote:
那他功力太差了,看看...(恕刪)


可是那篇沒有新文可以讓我們笑了
發財猴 wrote:
可是那篇沒有新文可以...(恕刪)


因為回文的人都被黑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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