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an-lin wrote:
希望各網友在網路發言要謹言慎行 切勿公開他人姓名 公司名稱 以免觸法
01.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恕刪)
請詳述公開他人姓名、公司名稱,觸犯309, 310的案例?
請告訴我怎麼看 309, 310 條的條文,可以得到樓主的結論?
還是樓主只想呼弄大家?
樓主不要隨便亂舉法條解釋哦,就我所知,版上至少有兩位專業的執業律師。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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