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chin wrote:
電視上法院發言人並沒有說到任何法條,跟法律沒有直接關鏈,因為有許許多多的狀況
是法律上沒有可以直接比對依循的! 否則就不需要法官!
並且有許多情形是法官自由心證! 不然就不會一審判無罪,二審的判決就要賠330萬了。
難道他們用的是不同國家的法律!? 你說是不是!
所以我個人希望以公眾力量,促使該法官出面說明,太深的法律層面我們不是很清楚,量刑輕重這也無法有一定標準,但憑甚麼判決無罪,又憑甚麼改判有罪,這應該可以很清楚,相信社會大眾有權利知道。
George
CITROEN N7 2004 銀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