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海邊的地質公園曾發生一個案例
有一位年輕人意外落水而溺水
在場的工作人員見義勇為將他救上岸
並施以人工呼吸
最後那位年輕人命大被救回來了
但部分肋骨因此斷裂(CPR過程中難免的)
青年的父母到醫院的第一件事並不是感謝
而是控告那位工作人員急救不當造成他兒子肋骨斷裂
進入司法程序後
法官問的第一件事就是該工作人員有沒有相關急救資格證照
所幸該工作人員有救生員執照並出示給法官看才免去一場官司
所以前輩一再告訴我們
1.沒有證照千萬別見義勇為
2.就算有證照救人之前也要考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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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想到有一則新聞他說
在北市一名助理研究員為患者進行急救
並將患者救活
但是事後家屬反而告他!
告他因為沒有醫師執照卻對病患使用高級心臟救命術
什麼?
救人一命反被告?
那不救的話又告你醫療疏失
那你要他怎麼辦?
回到原題
殘障人士的確是需要社會大眾多多幫忙
可是要是每個殘障人士都像他們這樣以後誰敢幫忙呀?
如果照法官的說法難道說要幫忙之前還要先準備證書嗎?
在當時不是陳同學白目或是愛玩把他推下去的
而是好心幫助他
卻不小心跌倒才發生意外的....
他哥哥說要幫助人要量力而為
要幫助人的確是要量力而為
但是今天不是因為陳同學他沒力氣導致的
而是跌倒才發生意外的
我想在當時最不願意發生這種事情的就是陳同學了
或許顏家五年來心裡受了很多的折磨
但是他們有想過陳同學五年來的心理情況嗎?
最讓我氣的是他們說了一句"這是遲來的正義"
什麼意思?
你們說這句話好像當時是陳同學把他推下去似的...

心寒..

這樣子的正義叫正義?
青年守則之一…助人為快樂之本
我看不出現在助人有啥好快樂的?
搞不好還要被告?
唉…
情理法?法理情?
台灣的人是怎麼了?
什麼時候該情理法、什麼時候該法理情都搞不清楚了嗎?
以後的社會裡,台灣只會越來越冷漠…
感嘆…
★這傢洗艾台玩啦!☆
人與人之間越來越冷漠,就是因為越來越多這些不可思議的事情所造成的。
沒帶零錢沒法坐公車,好心的你資助20元,結果....不好意思,你的愛心被騙走了,因為他再繼續向下一人裝可憐,你下次在遇到真正需要資助的人,你還會幫忙嗎?舉凡這些不可思議的例子可是一大堆的。
今天還有一個很令人不可思議的事情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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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新聞網 】
金山國中特教老師曾思儒涉嫌殺害前女同事案,高等法院上午作出更五審宣判,判決曾思儒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對於最高法院一再將案件發回更審,前來聆聽判決的被害人家屬認為,兇手手段兇殘、證據確鑿,最高法院卻一再就犯案細節發回更審,讓他們無法接受。(陳鳳如報導)
原本在金山國中擔任特教老師的曾思儒,因為欠下大筆債務,於是涉嫌在三年前潛入學校宿舍行竊,沒想到被以前的何姓女同事發現,雖然被害人已經說出財物位置,不過,曾思儒仍然持啞鈴、電磁爐等物品,將被害人活活打死,事後還用大批衣服掩蓋屍體,企圖掩人耳目。案件經過高等法院更五審審理後,合議庭撤銷原判決,但仍然依照強盜殺人罪,判決被告死刑。到場聆聽宣判的被害人的家屬,一看到被告出庭應訊,就難忍悲憤情緒,放聲大哭,也對案件多次更審卻遲遲無法定讞,要最高法院法官負起全部的責任。:
被害人家屬並拿出被害人生前的照片,表示在這起不幸事件發生後,全家人生活的因此改變,只希望兇手能早日伏法,才能還被害人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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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證確鑿還可以上訴!天啊..........難道罪犯的人權這麼寶貴嘛!




我想問的是受害人的人權在哪裡?如果是法官的親人受害,他能那麼有勇氣讓他上訴嗎?更何況是"罪證確鑿"!



真的對這個法律制度感到疑惑,難道真的法律是保護壞人而設立的嗎?真的是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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