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書流 wrote:
應該是不能回來 ...(恕刪)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裁判字號】 98,簡,2338
【裁判日期】 980707
【裁判案由】 妨害兵役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八年度偵字第一0八七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
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
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三條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時增列同條第七款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
兵處理者」之規定,該款規定原為同條第三款「徵兵檢查無
故不到」之規定所概括,然現行法既將「核准出境後,屆期
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之情形予
以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該規定,而不再論以同條第三款
「徵兵檢查無故不到」,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
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竟於出境後,滯留國外不歸,破壞兵
役制度之公平性,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且其迄今仍未
返國,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系統資料一份存卷
可查,足見被告仍無悔意,不願回國接受徵兵處理及司法制
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刑法第十
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游士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10871號
被 告 甲○○ 男 22歲(民國76年1月10日生)
住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00巷39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民國76年1月10日出生,籍設於台北市松山區○○
○路○段100巷39號5樓,其明知已達役齡,如核准出境應按
期返國,詎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97年6月27日依役男出境
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觀光事由,向大安區公
所申請出境,出境期間不得逾2個月,然於97年6月29日出境
至美國後,即未再返國,台北市松山區公所於97年9月9日以
北市松兵徵境字第09731656600號函,催告應返國履行兵役
義務,催告函由甲○○其母楊紀迪代簽收,並於催告後6個
月後,將甲○○列為98年4月8日臺北市松山區公所北市兵檢
字第09731833400號役男徵兵檢查,惟屆期並未返國接受徵
兵處理。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甲○○兵籍表一份、(二)甲○○填寫之出境
申請書一份、(三)台北市松山區公所97年9月9日通知函及
後附回執、(四)臺北市松山區徵兵檢查名冊、(五)移民
署入出境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其有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甚明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
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
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蕭 斌 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游 福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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