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mius wrote:
以我個人的經驗來說,台灣人對於"簽名"的定義是跟國外不一樣的。在國外,簽名是一個能夠代表自己的符號,就像你說的,只要"可以簽出一樣的東西出來就可以了",畫隻烏龜也算數。可是在台灣,"簽名"是指很正式的把自己的名字"寫"出來,沒甚麼創意可言的…甚至只有在台灣,蓋印章的認受性比簽名還要高…
民法有規定
只要是親手簽字
不論是文字或符號都可以
重點在於親筆簽字 (意思表達)
並不局限於簽什麼
即使是符號/圖案/甚至是畫一槓都可以
為什麼國外通用但台灣卻不行
主要是政府宣導(民法) 與社會習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