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我的職位太低(工程師),所以不需簽什麼合約。
您說offer不等於合約,我勉強可以理解,否則,也不會有這麼多公司,去年招人DM還寫著保障14個月,等到營運不好了,14個月的字樣就會自動消失!!
不是人資找我,是我主動去問人資這個問題。
對談的氣氛並沒有很僵,因為我也了解我的處境,大環境的問題!!
我並沒有想跟公司對幹啦,除非我已經找好下一站了!!
我是這樣想的,公司開出條件,明列在offer內,你日後可以不認帳,那不過代表你不尊重你自己,違反了當初的承諾,但法律上你並無違法!!
我無奈是無奈在這裡!!
故我只能接受!!
除非我有能力找到"比較"有制度,尊重員工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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