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兩遍我才看出樓主要點的重點:月休有薪假10天就不應該計較700塊也是啦,要是上下班通勤當然沒話說,回歸公平正義而已。哪個上班族上下班的費用不是自己負擔!?但要是包含工作時間之內的出外通勤的話。就太超過啦,應該要給予核銷。
scrumhalf wrote:重點是「因公」坐渡輪!!這筆錢怎樣也不該是警察自己出,當然也不該是渡輪公司出!應該是機關看是用月結的方式或是包月的方式或是其他方式解決。交通補助費是補助警察從家裡到辦公室,而不是補助「因公」從辦公室到另一辦公室。 +1到班後因公就該報出差核銷,如果是為了上下班,就該自掏腰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