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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真是氣死我,盜用圖文的去死


ricksg wrote:
今天鼓起勇氣打個電話過去,還是讓我很生氣

雖然是個人行為,但該公司對於著作權的教育實在很失敗
她竟然跟我說:『先生,我只是網路上搜尋拿來用,有這麼多的東西,大家互相抄有啥了不起』
言下之意,似乎覺得用一下會怎樣..

真是糟糕,真是糟糕的不知道說啥好
後來也火大了,她只承認用了一次,視紀錄於無物
經過溝通,她願意在拍賣頁上道歉,到現在還沒看到

果然...真是糟糕


一大堆人都只想撈一筆而已
所以
這種情況是正常的...
漫步在火坑
吼...這個真的要給滿分回應阿
真是太美妙了
弟只能說 好!好!好!!!
NAMENNAYO~
真是給盜文者當頭棒喝!!
哪個拍賣者真是奸商啊(難道真的世間真是無奸不成商嗎!!)

可惜對方的拍賣已經結標了...不然哪個拍賣者的評價可能大幅垂直的向下滑落到-10000點!!
今天再打電話過去,換一個男生接
說:『這個帳號很久沒有用囉』
說:『這個帳號離職員工也知道帳號密碼』
說:『我們沒有賣Targus的青蛙包』


真是有夠爛、有夠見、有夠糟糕的爛公司
真是不甘心...

希望大家廣為宣傳,大家不要去這間公司買東西...
我與我的小黑和T615一起用心過生活 [url=http://www.wretch.cc/blog/ricksg]MyBlog_我的晴空亂流[/url]
^^樓上哪位大大請息怒,他們濫是他們濫,請不要罵這麼凶。
小貓咪我會怕怕啦
然而叫我們不要向那家公司買東西,我想應該是做得到^^

= =差點淹死在太平洋海裡的笨蛋淺水員>///
簡單一點…收集完證據後,寄個存證信函給他,要求他道歉,
要不然就法院見,當然後續法院,看你自己要不要搞大,
至少收到存證信函,心裡應該就會緊張了…嚇一嚇他吧,
反正存證信函沒有多少錢
ricksg wrote:
雖然是個人行為,但該公司對於著作權的教育實在很失敗
她竟然跟我說:『先生,我只是網路上搜尋拿來用,有這麼多的東西,大家互相抄有啥了不起』
言下之意,似乎覺得用一下會怎樣..

這種回答實在是有夠沒有常識的, 真是令人生氣...
附上著作權法重製部分的條文釋意與罰責.
寄個存證信函出去吧!
讓他知道什麼可為與不可為!!

-------------分 隔 線---------------
著作權法 – 重製

第三條 第一項 第五款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第二十二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第八十八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敗家主義, 吾輩所宗...

ricksg wrote:
今天再打電話過去,換一個男生接
說:『這個帳號很久沒有用囉』
說:『這個帳號離職員工也知道帳號密碼』
說:『我們沒有賣Targus的青蛙包』


真是有夠爛、有夠見、有夠糟糕的爛公司
真是不甘心...

希望大家廣為宣傳,大家不要去這間公司買東西...


ricksg兄!!
我覺的! 盜圖不先告知,是他們不對在先!
事後又不說sorry!
我們也不用對他太過君子了!!
他們又說,那個帳號,他們沒在賣了!
但是,現在還是有在賣東西啊,難到他們在虎爛嗎??
我們應該集合一下,mobile會員的力量!!
去標他這個 leader_digital 帳號裡的所有東西,然後馬上給評價!!
負評,並在評價裡,附上他盜連的證據!!
畢竟在拍賣中,要建立好的評價是不容易的!!
以上是我一點,小小毒辣的想法!!

如果要施行,就請 ricksg 兄,發起!
我會用力的標他的!!

偶是 Steven Wei!!!
真是氣...

不過昨天晚上已經有一點點的成果,不知道它是去哪裡看到這一篇
我也不想問,也大概寫了一封信來解釋,但滿不滿意解釋是另外一回事~~~

其實我滿心力交悴,畢竟這事情還滿令人討厭
感謝各位大哥所提供的方法,尤其感謝FYU桑提供這麼詳細的著作權資料
反正證據都在我手上,希望他不再犯
若是再犯的話,我願意提供我這裡的證據給下一個被害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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