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55 wrote:…在考績獎金方面 甲等者,其考核獎金總額以不超過本機構2個月薪給總額為限……在績效獎金方面 各事業當年度決算審定為''盈餘者''以不超過本機構2.6個月薪給總額為限...(恕刪) 如果規定是這樣的話,那也只有規定上限,沒有規定下限。立法院要刪這部分的預算也合法吧,哪裡需要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