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求助]被裁員了...應該如何爭取權益呢??

航空母艦 wrote:
如果簽約到期 還可...(恕刪)


這個是這樣....應該是合約到期又繼續工作...雇主又不反對(勞健保續保, 薪水續領),

應該就歸成不定期契約....

依台灣的勞基法規定所謂的正職人員就是不定期契約的人....

不定期契約的人可以領資遣費.....

以樓主的例子來說應該是可以領資遣費的, 但是年終就不一定了(勞基法是規定有盈餘時"得"發紅利或獎金, 就是可發可不發)

其實台灣的勞基法對員工是蠻有利的, 只是很多人都不會去爭取(或者是不敢爭取)....

完畢....


你的契約已經到期了
但你還是繼續在公司上班--這時你看看公司有沒有幫你保勞健保
因為你已到期--如果公司還有繼續幫你加保的話
算是不定期契約--
不定期契約的話--老闆隨時都能要你走
但是要事先通知你--故你主管已經跟你說做到12月底了
所以你到時務必要公司幫你開一張非自願離職證明
這樣到時才能領失業幾付--
詳細情形要問你們當地的勞工局(處)
他們會有一單位是針對勞基法的
問他們比較清楚
mklu wrote:
這個是這樣....應該是合約到期又繼續工作...雇主又不反對(勞健保續保, 薪水續領),

應該就歸成不定期契約....

依台灣的勞基法規定所謂的正職人員就是不定期契約的人....

不定期契約的人可以領資遣費.....

以樓主的例子來說應該是可以領資遣費的, 但是年終就不一定了(勞基法是規定有盈餘時"得"發紅利或獎金, 就是可發可不發)

其實台灣的勞基法對員工是蠻有利的, 只是很多人都不會去爭取(或者是不敢爭取)....

完畢....

+1
請人如果沒有簽定期契約, 就是不定期契約, 也等於正職人員
並沒有任何規定說正職人員一定要簽約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謝謝前輩的參與討論
比較不明白的就是"不定期契約"的身份到底是什麼?
我在cheers網找到有一篇關於約聘人員的權益文章
內文有一段提到如下 :

即使是約聘人員,也不能隨意解雇
 雖然企業內部會自行區分「正式員工」與「約聘員工」,但是只要為企業所僱用,相關權益應以勞基法為基準。 換句話說,約聘期間的休假天數、加班費計算、請假規定等,都應該與正職員工無異。至於外加福利,例如三節與生日禮金、員工旅遊等,則視各家公司對約聘員工的重視程度而定。如果很在意這些項目,在簽訂工作契約時,就要先詢問清楚。

 約聘人員最大的不安來源,就是「一年一聘」。不過,多了勞基法保障,企業其實不能隨意解僱約聘員工。因為根據勞基法第9條規定,所謂的定期契約,只限定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約聘員工的工作若屬於繼續性質,不符合上述情形,雖然是一年一聘,但仍屬於勞基法的不定期契約。

 在不定期契約的架構下,雇主除非有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事由(例如雇主歇業、轉讓、或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的確不能勝任等),否則是不能任意解聘員工的,當然在這種情形下,員工也有權向企業要求資遣費。 事實上,一年一聘的約聘員工只要前後約聘契約未間隔30天,就適用於不定期契約的相關規定。

勞基法第九&十一條 :

第九條(勞動契約種類)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我好像是這樣..)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moschino0611 wrote:
在不定期契約的架構下,雇主除非有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事由(例如雇主歇業、轉讓、或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的確不能勝任等),否則是不能任意解聘員工的,當然在這種情形下,員工也有權向企業要求資遣費。事實上,一年一聘的約聘員工只要前後約聘契約未間隔30天,就適用於不定期契約的相關規定。(恕刪)


但是現在主要在於你的約聘合約已經到期,並且無跟業主在30天內繼續簽訂合約,所以你的立場看起來並沒有辦法跟公司要求年終獎金,因為當初你的年終獎金是算在你的合約工期內,也就是說業主其實隨時都可以要求你走路...

另外以離職的主管如果他是以口頭上跟你說可以轉成正職員工並無任何公文的話,其實是不具任何效力的,並竟這是他個人的承諾而非公司

所以即便是公司一開始就有所謂的保障年薪14個月
這樣我也沒有辦法領到了是嘛??
所稱保障14個月,除非是在約聘僱契約中有明文列上,不然口頭上的約定是很難生效的
補充一下
短期性工作的定義是一年以內
因此有些公司為了逃避法規限制,就在每一聘的合約中註明只聘用11個月,然後放一個月假,再重新簽約......
moschino0611 wrote:
所以即便是公司一開始...(恕刪)


年新的部份會比較有爭議....

因為你這樣等於是都沒談到(公司可以主張用舊合約條件).....

但樓上說的也是錯的....不能隨便叫你走人(請看勞基法第十二條).....

所以必須用資遣的....

有關資遣費請看勞退條例第12條....

完畢....
公司在104上職缺說明內就有寫保證年薪14個月了
去年也確實有領到14個月...面試時人事也保證過
任用書裡面有沒有提到這一條我就不是很有記億了...
忘了說我們公司今年一樣是有獲利喔....!!!也沒有業務縮減
CEO在11月底時有發表聲明過了...
結果咧~結果咧~結果咧~結果咧~......
&
moschino0611 wrote:忘了說我們公司今年一樣是有獲利喔....!!!也沒有業務縮減
CEO在11月底時有發表聲明過了...
結果咧~結果咧~結果咧~結果咧~.........(恕刪)


標準的無良老闆 !!

樓主公布一下公司名吧 . 或者給些線索也行 .
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09-03-27 22:06 。 累計停權次數 : 7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