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母艦 wrote:
如果簽約到期 還可...(恕刪)
這個是這樣....應該是合約到期又繼續工作...雇主又不反對(勞健保續保, 薪水續領),
應該就歸成不定期契約....
依台灣的勞基法規定所謂的正職人員就是不定期契約的人....
不定期契約的人可以領資遣費.....
以樓主的例子來說應該是可以領資遣費的, 但是年終就不一定了(勞基法是規定有盈餘時"得"發紅利或獎金, 就是可發可不發)
其實台灣的勞基法對員工是蠻有利的, 只是很多人都不會去爭取(或者是不敢爭取)....
完畢....
mklu wrote:
這個是這樣....應該是合約到期又繼續工作...雇主又不反對(勞健保續保, 薪水續領),
應該就歸成不定期契約....
依台灣的勞基法規定所謂的正職人員就是不定期契約的人....
不定期契約的人可以領資遣費.....
以樓主的例子來說應該是可以領資遣費的, 但是年終就不一定了(勞基法是規定有盈餘時"得"發紅利或獎金, 就是可發可不發)
其實台灣的勞基法對員工是蠻有利的, 只是很多人都不會去爭取(或者是不敢爭取)....
完畢....
moschino0611 wrote:
在不定期契約的架構下,雇主除非有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事由(例如雇主歇業、轉讓、或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的確不能勝任等),否則是不能任意解聘員工的,當然在這種情形下,員工也有權向企業要求資遣費。事實上,一年一聘的約聘員工只要前後約聘契約未間隔30天,就適用於不定期契約的相關規定。(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