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uing wrote:那不然咧?不然你的常...(恕刪) 合約過了就可以代言其他品牌產品......以法律來說是可以!以廣告行銷來說也不是不可以但是手法就是爛!沒有任何一個廣告會不想換得消費者的忠誠度的如果代言人自己都沒有忠誠度品牌如何得到消費者的忠誠度???筆電---金城武----SONY VAIOGPS--- 隨棠--- Mio速食----蔡依伶---- 麥當勞筆電---- 王建民--- Acer啤酒----張惠妹----台啤......如果名人不能搭起品牌與產品之間的"橋樑"那這個名人的錢就白花了!!!
dzu0836 wrote:合約過了就可以代...(恕刪) 法律上可以不就行了,本來代言就是有一定的時效,如果簽一次約要綁一輩子誰敢簽?再者...你舉例的這些藝人你確定他們有同性質其他品牌的廠商找他們嗎?而且,phs主打低功率,威寶主打便宜費率,後者廣告並無攻擊前者,有何不可?現在手機門號都可以nb了哪來的消費者忠誠度?藝人本來就是要賺錢,消費者本來就是選自己最有利的產品~
Sluing wrote:法律上可以不就行了,...(恕刪) 並無不可廣告要怎麼搞都可以重點是廣告的"效益"我舉那些例子不是要說他們沒有代言同性質的產品而是要證明名人是會讓人跟產品產生連結的名人是產品跟品牌的橋樑筆電---- 金城武---- VAIO 這座橋就很堅固吳念真能連結的東西太多 反而就不堅固了名人不能這樣狂用應該是廣告的基本常識吧~
dzu0836 wrote:並無不可廣告要怎麼搞都可以重點是廣告的"效益" 效益是出錢的廠商評估的,好像不關你我的事,既然沒犯法,那廣告的效益就跟常識沒關係,所以你是說不通的~dzu0836 wrote:吳念真能連結的東西太多 反而就不堅固了名人不能這樣狂用應該是廣告的基本常識吧~ 這也是出錢的廠商評估的,他覺得吳導有那個價值他願意出那筆錢,這似乎與基本常識無關~反正在法律的許可下就沒有錯,何況PHS又沒抱怨什麼又關我們這樣消費者什麼事?你不喜歡看可以不看,遙控器在你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