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證明是否蓄意,便需要更多客觀證據來佐證,
但是搭肩就很明顯是主觀有意識地去接觸他人的身體。
另外,我不是指法律可以被一己之好惡所左右,
而是「你有權憑一己之好惡來決定是否行使法律所保障的權益」。
今天必須是被告之行為可能或已達法律所規範可罰的程度,訴訟才能成立,
原告的好惡只決定了是否提出告訴。
人和人相處本來就有很多界線存在,有的人鬆有的人緊,
界線在哪裡,本來就是取決於大家的個人意識和價值觀,
但是行為標準方面,法律定義已經很清楚了,
所以我不會覺得這個事件是法律被無限上綱的問題。
我們都不是當事人,無法得知當事人對這樣的行為厭惡到什麼程度,
或許以一般值來說會覺得太誇張,但也無法論斷說是沒有合理理由。
唯一可以確定的是,被告行為已達法律規範可能達到性騷擾的標準,
所以訴訟才得以成立,原告是否反應過大我不覺得是重點。
jay12532 wrote:
小的同學就遇到類似的情形...
有一天大家在玩wii玩得很開心(約七八個人在場)
但學妹拿著手把不會玩
結果小的同學就握住學妹手中的手把教她怎麼玩
學妹也玩得很開心,也沒有大喊or甩開同學的手等等
結果過了兩天之後....小的同學就被老師約談
老師說女生心裡覺得很不舒服,所以可能會跟學校兩性平等委員會提出性騷擾
這可是會讓小的同學被退學...
ps:哪幾間學校設有兩性平等委員會...真是他x的爛學校
好可怕...touch一下就要被告性騷擾
以後少去參加團康社還是什麼爵士舞社...
哪天碰到心情不爽的女生那男生就死定了被冠上色狼之名
女生阿~性騷擾不是這樣用的好嗎...
要敎也有不用和人碰觸的教法,要接觸也可以先徵求同意再碰觸,
人家怎麼知道對方是真熱心還是找藉口吃豆腐?
不要怪別人當面不講,手長在自己身上,別亂伸就沒事。
自以為OK就去碰觸他人,不熟裝熟當然就會給自己引來麻煩。
只要事前先一句「May I ?」很多麻煩事都是可免的。
華人的文化造成很多人都不敢當面翻臉,
像你朋友的case,又怎知人家不是暗幹在心內,只是表面陪笑臉?
為了自己和他人好,該有的分寸自己該拿捏。
另外,「touch一下就要被告性騷擾」,
這句話正是標準的性騷擾累犯的藉口。
碰一下就要被告?那有沒有想過人家為什麼得讓你碰呢?
至於團康或跳舞這種本來就要進行肢體接觸的就甭提了,
不想被人碰的人也不會去參加這種活動吧。
說實在的,台灣人不分男女,
對兩性關係的處理能力真的都普遍不及格。
台中小康 wrote:
我來說明一下,碰一下...(恕刪)
不太對。
你該先看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基本上就是只要違反對方的意願以致造成遭受冒犯的主觀情緒,
第二條就已經全包了。
所以違反他人的意願,蓄意去碰人家一下,的確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而是否成立則要看各項其他客觀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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