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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聞事件說明何謂性騷擾.

舉的例子不太恰當,因為都是一般行動可能產生的接觸,
要證明是否蓄意,便需要更多客觀證據來佐證,
但是搭肩就很明顯是主觀有意識地去接觸他人的身體。

另外,我不是指法律可以被一己之好惡所左右,
而是「你有權憑一己之好惡來決定是否行使法律所保障的權益」。

今天必須是被告之行為可能或已達法律所規範可罰的程度,訴訟才能成立,
原告的好惡只決定了是否提出告訴。

人和人相處本來就有很多界線存在,有的人鬆有的人緊,
界線在哪裡,本來就是取決於大家的個人意識和價值觀,
但是行為標準方面,法律定義已經很清楚了,
所以我不會覺得這個事件是法律被無限上綱的問題。

我們都不是當事人,無法得知當事人對這樣的行為厭惡到什麼程度,
或許以一般值來說會覺得太誇張,但也無法論斷說是沒有合理理由。

唯一可以確定的是,被告行為已達法律規範可能達到性騷擾的標準,
所以訴訟才得以成立,原告是否反應過大我不覺得是重點。
小的同學就遇到類似的情形...

有一天大家在玩wii玩得很開心(約七八個人在場)
但學妹拿著手把不會玩
結果小的同學就握住學妹手中的手把教她怎麼玩
學妹也玩得很開心,也沒有大喊or甩開同學的手等等
結果過了兩天之後....小的同學就被老師約談
老師說女生心裡覺得很不舒服,所以可能會跟學校兩性平等委員會提出性騷擾
這可是會讓小的同學被退學...
ps:哪幾間學校設有兩性平等委員會...真是他x的爛學校

好可怕...touch一下就要被告性騷擾
以後少去參加團康社還是什麼爵士舞社...
哪天碰到心情不爽的女生那男生就死定了被冠上色狼之名

女生阿~性騷擾不是這樣用的好嗎...
0.0
他們以前是不是有什麼過節, 那個女的趁機找碴報復..
小弟以前學生時期搭公車,常被某校某正女,用胸部磨擦我到她到站,小弟一點也不覺得是性騷擾

其實此案例一但成立,那個摸胸、親嘴事件就能翻案了。

jay12532 wrote:
小的同學就遇到類似的情形...

有一天大家在玩wii玩得很開心(約七八個人在場)
但學妹拿著手把不會玩
結果小的同學就握住學妹手中的手把教她怎麼玩
學妹也玩得很開心,也沒有大喊or甩開同學的手等等
結果過了兩天之後....小的同學就被老師約談
老師說女生心裡覺得很不舒服,所以可能會跟學校兩性平等委員會提出性騷擾
這可是會讓小的同學被退學...
ps:哪幾間學校設有兩性平等委員會...真是他x的爛學校

好可怕...touch一下就要被告性騷擾
以後少去參加團康社還是什麼爵士舞社...
哪天碰到心情不爽的女生那男生就死定了被冠上色狼之名

女生阿~性騷擾不是這樣用的好嗎...


要敎也有不用和人碰觸的教法,要接觸也可以先徵求同意再碰觸,
人家怎麼知道對方是真熱心還是找藉口吃豆腐?

不要怪別人當面不講,手長在自己身上,別亂伸就沒事。
自以為OK就去碰觸他人,不熟裝熟當然就會給自己引來麻煩。
只要事前先一句「May I ?」很多麻煩事都是可免的。

華人的文化造成很多人都不敢當面翻臉,
像你朋友的case,又怎知人家不是暗幹在心內,只是表面陪笑臉?
為了自己和他人好,該有的分寸自己該拿捏。

另外,「touch一下就要被告性騷擾」,
這句話正是標準的性騷擾累犯的藉口。

碰一下就要被告?那有沒有想過人家為什麼得讓你碰呢?
至於團康或跳舞這種本來就要進行肢體接觸的就甭提了,
不想被人碰的人也不會去參加這種活動吧。

說實在的,台灣人不分男女,
對兩性關係的處理能力真的都普遍不及格。
碰一下就要告,
人生在世如果為了一點小小的事,就要跑法院告來告去,
要這樣子你才覺得你的人生是值得的,
要這樣子你才覺得你的權益是充份得到保障的,
這麼愛告就去告吧,

我只能說,你一定是活在一個衣食無慮,沒什麼事可以煩腦的環境,
才會有這種美國時間為了別人碰到你0.5秒在那邊告來告去,
我來說明一下,
碰一下是否可告性騷擾?


答案是要看觸摸之部位,
如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即可能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手掌絕對不可能是私密部位,一般所謂私密部位是指如常以衣物遮掩之部位例如私處.


依據如下: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
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台中小康 wrote:
我來說明一下,碰一下...(恕刪)


不太對。
你該先看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基本上就是只要違反對方的意願以致造成遭受冒犯的主觀情緒,
第二條就已經全包了。

所以違反他人的意願,蓄意去碰人家一下,的確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而是否成立則要看各項其他客觀條件。
台中小康 wrote:
我來說明一下,碰一下...(恕刪)


按照28樓解釋條文的意思,
其實只要美國時間很多的人,主觀感到不舒服,就可以告了,
其至不用碰到,
比如說有人跨下很癢,順手抓了一下,沒注意到那個美國時間很多人剛好看到,
照成那個美國時間很多的人主觀上覺得不蘇扶,
美國時間很多的那個人因為美國時間太多,就可以去告性騷擾了,
哈哈,笑死人,還有人振振有詞覺得這是那個抓癢的人有問題咧
litlin wrote:
按照28樓解釋條文的...(恕刪)


法律的條文字義上就是這樣,換誰來解釋都一樣。
你要忽略我最後一段話去做這種偏頗的詮釋是你的自由,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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