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委洪秀柱:「你覺得太重了是不是?」
員警劉英傑:「對啊,而且我並沒有說那個小姐妨礙公務,因為沒有確切的事證,而且我也沒有打她,我是在擋她第二次的出手,我並沒有攻擊她,沒有任何的傷害。」
立委洪秀柱:「你覺得這次的過程有沒有過當?」
員警劉英傑:「我是覺得不至於過當啦。」
....
立委洪秀柱:「再確認一次,你有沒有打她,在你印象過程中,你有沒有打她?」
員警劉英傑:「我沒有回打她,只有回擋她,因為突然的那一下,我很錯愕,為什麼會這樣子,當然有狀況發生,我的警覺心就必須提高,避免她再有下一個動作發生,看到她的左手又有第二個動作,我就用我的右手把她撥開,只是這個壓制的動作做的太順,太流暢了,坦白說我自己看到那個畫面,我自己都覺得很容易被誤解。」
要不要相信他就自己判斷囉
FocusII wrote:sablezero wrote:
......
結果這下好啦,員警"非常高興"的要求我出示證件,然後扣著我的證件,要我開行李箱,根據我所知道的臨檢規定,臨檢時警察是不得進行搜索的,所以我依法拒絕(實際上確實如此,有興趣的可以去翻相關法條)。
sablezero大大,
可否將您申訴的過程及申訴方式、甚至申訴書內容周告給大家?
免得爾後遇到這種情形被警察吃的死死的,
感謝您!
剛剛找到的,各位參考一下

但實際上『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原文卻是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似乎沒有上述網頁講到
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
還是請 sablezero 兄現身說法吧

因為想牽著 Awen 的手, Max 開始用左手開車...
matika wrote:
看到這新聞, 我第一個想到的鏡頭是"功夫"
鄂魚幫老大: “還有谁?”“就因為在地上吐了一口口水,這麼漂亮的女孩就被抓到警察局,還有王法嗎?還有法律嗎?”
然後劈靂啪啦把該警察打一頓扔到樓下, 還不忘吐一口痰.
哎~~
耶!您的意思是我們該找斧頭幫(黑道)來解決嗎?

乃至有虚空,以及眾生住,願吾住世間,盡除眾生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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