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olin wrote:
如果你真的認為自己很窮
1.符合社會救助法中所謂的低收入戶(這部分認定國民年金準用社會救助法)
政府會幫你全額補助...(恕刪)
釋字第 472 號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所明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即為實現上開憲法規定而制定。該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有關強制納保、繳納保費,係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意旨;同法第三十條有關加徵滯納金之規定,則係促使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履行其繳納保費義務之必要手段。全民健康保險法上開條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惟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以符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
有些真的很窮的人 也是沒法申請低收入戶補助的
你3個月沒繳錢去醫院看看
沒有罰則的法律規範 是沒人會理妳的
我忘了 認真就輸了
阿我認真了
最大問題就是年輕人最長要等40年才能領年金,變數實在太大,40年以後的政府現在還在唸幼稚園。如果改成每10年可領一次我會考慮參加。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