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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是什麼?

vegesmile wrote:
我也覺得五億高中生這...(恕刪)


是啊

二個人吵架,二個人的事,吵架當下的心情跟感受,就算拉了一堆人來評評理。最後真要求個公道,總要有個公權力來判。但這事最後吵架的人都不吵了,插花的人吵不停…以眾人之力還逼著二個人繼續吵…

二個人之間有一人受到傷害,不論怎麼吶喊,最後她還是得回到公權力找正義。

莫名其妙死了一個,幾乎不存在自殺意圖的孩子???此時公權力簡單說句,反正就這樣

不是把問號留給眾人嗎??
念念不忘,必有回響,有燈就有人
vegesmile

有些新聞是在帶風向的,也許是要掩蓋一些更重要的議題吧!

2023-07-15 10:10
Elizabeth chloe

被風吹過去的人要好好想想,自己是不是太輕了…

2023-07-15 10:13
看不懂...
賴小弟為共犯,並非被害人?
所以律師不能聲請複製本案之電子卷證?
不能調閱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的資料?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易字第 15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526號
聲 請 人 許哲維律師
廖志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夏朝源偽造文書案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哲維律師、廖志堯律師為陳美花之告訴代理人,聲請複製電子卷證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28條、第32條及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又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第233條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所謂犯罪之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害之人而言;而此所謂直接被害之人,係指其法益因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到損害而言,亦即其法益被侵害必須與行為人之犯罪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27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0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538號提起公訴,認被告夏朝源與賴裕明(已歿)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而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是就被告夏朝源本案被訴之犯罪事實,賴裕明為共犯,並非被害人,賴裕明之母陳美花即非依法得提起本案告訴之人,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之規定委任告訴代理人,從而,聲請人許哲維律師、廖志堯律師以陳美花之告訴代理人身分,向本院聲請複製本案之電子卷證,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freshstale wrote:
這個案子就是全台灣都...(恕刪)

代書那個時間跑去找賴媽媽...
代書兒子說他在洗澡...
洗完賴男就不見了...
然後人就倒臥在一樓門口草皮...
7分鐘後代書兒子也出現在一樓...
裝作不認識...賴男變成了無名屍...
feng2009 wrote:
請問檢調可以對 那...(恕刪)

夏男拒絕測謊...
檢察官不強制...


監視器不公布
只提供照片
模糊的截圖
Elizabeth chloe wrote:
白飯就是莫名其妙的故...(恕刪)


白飯跟人命?
人命重要
Amiwji wrote:
5億高中生…真的是十...(恕刪)


如果沒有遺產,這不會是新聞
Amiwji
Amiwji 樓主

沒有遺產...代書兒子會同婚?

2023-07-20 16:38
Lisa_Hsu wrote:
如果夏男是殺人犯沒繼...(恕刪)


會被兄姊繼承吧?
熱心群眾
上街聲援
加入716大遊行



何患無 wrote:
如果沒有遺產,這不會...(恕刪)

沒有五億...代書兒子會同婚?
洪仲丘案沒有5億...新聞每天播...
25萬人還上街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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