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e2008 wrote:
剛剛在汽車閒聊版被人(恕刪)
首先呢你要帶著你的資料去派出所,找警察先生報案,說有人在01上用文字誹謗你。
可能會花個一個小時幫你做筆錄,做一些基本調查。
然後會開給你一張三聯單。
然後警察會把你要吉的人的資料找出來,並通知01把你的文章也一併屏蔽掉。
接著警察先生會通知對方到你報案的派出所做筆錄。
過陣子就會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在收到移送的筆錄就會通知雙方到地檢署
讓雙方面對面的對質
然後再問雙方願不願意和解?
如果你覺得很有把握想找律師一起,記得出庭一次公道價是8萬內吧
這個過程曠費時,前後大概要跑警察局、地檢署至少2-3次
還有可能被檢察官罵浪費資源,不和解就由檢察官來判定是否起訴
或是和解或是檢察官認為不構成起訴,就就寫個不起份處份書,寄給雙方
若是起訴就再去法院
公然侮辱是指在大庭廣眾下當面對著你,以言語或行為侮辱並有第3方見證才能成立。
以在01上的討論,對方並没有面對面的直接用言語污辱你。所以第309條不成立
所以在01上討論,你只能用第310條的誹謗罪。
刑法
第309條
1.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不過最後檢察官應該會用第311條第3款的內容不起訴處份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通常要成案,一定有前因後果,對方不可能平白無故罵你
所以要想清楚,萬一不起訴,你不就被法律認證為對方口中的某動物
通往地獄的路,都是由善意鋪成的 - F.A. Hayek
ace2008 wrote:
所以真的有老鼠屎人?
難說喔

要不要讀一下下面這篇:
2021/01/08 12:09
(節錄)〔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
已故知名作家李敖的兒子李戡,指控前立委邱毅以「厲鬼」形容李敖,還批評他是「不肖子」、「死皮賴臉」,自訴邱毅侮辱死者罪、加重誹謗罪、公然侮辱罪。
台北地院認為依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邱毅犯行,本週二諭知邱毅無罪。可上訴。
-------
新聞來源(民視)
(節錄)
前立委邱毅說,「還有個大作家,號稱大作家大文豪的兒子,他不想想如何學學他老爸,他老爸還有他的風骨,不像他的這個兒子一樣,叫作不肖子。」,中國節目上,暗指大作家的兒子是不肖子,前立委邱毅一席話,遭已故作家李敖兒子李戡,指控妨害名譽,一狀告上法院,台北地院一審判決出爐,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邱毅有犯意,判邱毅無罪。
-------
法院認證李敖「厲鬼」

其兒子「不肖子」、「死皮賴臉」

------
to樓主
提告是你的權利
被告是網友的義務
被法院認證"誰是甚麼"那就是全世界的笑柄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