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36coupe wrote:
1稅捐稽徵法(共五十...(恕刪)
參、案例
一、案例事實
本局○○稽徵所於92年7月11日函請A公司在92年7月24日提示課稅資料、文件,詎A公司拒不提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違章事證明確,原核乃依同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二、案例分析
(一)客觀要件
1.通知函於92年7月14日合法送達,有掛號郵件收回執可稽。
2.A公司經稅捐稽徵機關合法通知後,拒不提示課稅資料、文件屬實。
(二)主觀要件
A公司依法有提示課稅資料、文件之義務,其代表人、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有注意義務與具備注意能力,卻怠於注意,而拒不提示,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規定,推定為A公司之故意或過失。
三、結論
A公司依法有提示課稅資料、文件之義務,卻不提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依同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自應予以處罰。
google 關鍵字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
應該是有的@@""
被國稅局唬了過去
首先,他的論點中有一就很奇怪
什麼依機率不可能會中這麼多??
聽他在屁啦!!
發票中每個數字都個別獨立
所以你不會因中過一張,而影响會不會中另一張的機率
更何況照他這麼推
我對發票10多年沒中過一張
依機率, 我早該中了,卻都沒中
他是不是讓補給我
不然就是發票開獎有假囉??
第二,你撿別人不要的發票
你可以問他是否有違法??
為什麼這一點要切結書??
請提出法源依據?
你的照片只有有提到中獎人"若有中獎"
要捐國庫時帳號多少
但當初人家不要發票時,他並非中獎人
要我早就先唸回去
"要不是你們統一發票中奬率這麼低
又有誰看到發票會直接丟掉,不想去對的
只要你發票不是開假的,又怕什麼
真要做假, 都嘛做假發票去虧空公司錢
那有人會笨到只做假帳來領200元
人家錢多送個200元給別人,政府那管得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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