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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個人人身攻擊,可以提告嗎?

絕對告不成而且還會被檢察官酸爆說你在浪費司法資源和納稅人的錢和你自己的時間。

真的不要認真~~~
所以等了一天,猩猩還沒有來回答你
超級不行者

猩猩怎麼可以這樣,還不趕快出來夾卵蛋

2022-01-25 14:03
不要浪費時間在XX身上
RedHugeStar wrote:
我前面問:人都有言論(恕刪)

網路上就是很多酸民阿!可能就把心臟練強一點
不然乾脆反擊到對方無話可說(練練文筆,罵人不帶髒字)
人身攻擊或許可以提告,但大多數的人都嫌麻煩
之前遇到一個酸民也是人身攻擊,故意說小心去告他
結果他還囂張回,他等我去告,告完上傳證明
他大概知道這過程很麻煩,一般人不太願意小題大作
但是我跟他打個賭,代價是要公開道歉,他就乖乖閉嘴不敢吭聲了!
所以滿多其實都是出一張嘴,實際根本無膽的酸民(男人只剩一張嘴?)

話說你用這招也滿聰明的,故意把他挑出來講
那位酸民不曉得有沒有看到?還是也龜縮都不敢來回應了?
RedHugeStar wrote:
我前面問:人都有言論(恕刪)


數學家會說他的懷疑是有根據的....

以下是維基百科

“無限猴子定理”
(概率論定理)

無限猴子定理的表述如下:讓一隻猴子在打字機上隨機地按鍵,當按鍵時間達到無窮時,幾乎必然能夠打出任何給定的文字,比如莎士比亞的全套著作......
要看怎拚了
人生很貴的,對人可考慮當歸攻擊.不然改紅棗、枸杞、黃耆等攻擊比較划算.
人品是做人最好的底牌.
跟它認真就輸了
不然,也可以回說這是蜥蜴的回答嗎?
樓主不用太認真,平常心看待就好
網路世界正常發揮而已
在事件發生後,面對一連串複雜的司法程序,究竟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是很多民眾共同面對的問題。通常第一件影響未來司法程序權益的是「要不要提告」?
一般民眾常會將「告訴」誤認為「自訴」,誤以為提告就是自己要直接提起訴訟。但其實「告訴」指的是被害人表示要對犯罪行為人訴追的意思,並非要求被害人獨立進行訴訟,但為什麼被害人已經被害了,國家不主動調查,還要特別增設一個「告訴」制度呢?
其實,所有的犯罪事件只要國家知悉,原則上都會主動介入調查,並對犯罪人處以刑責。但例外有犯罪或牽涉到親屬間的情誼,或侵害的法益比較輕微,以立法者的觀點,認為這樣的案件要尊重被害人,由被害人決定要不要請求國家對犯罪人加以刑罰權,所以用「告訴制度」賦予被害人一個程序開啟的選擇權,這就是「告訴乃論」的案件。只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如果告訴權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例如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妨害秘密、毀損以及親屬間竊盜、侵占、背信等罪,都是常見的告訴乃論案件。
一、誰是告訴人?
因此,對於告訴乃論案件之偵辦,被害人有無合法行使告訴權?就是首先必須審核的程序事項,所以被害人不得不慎。但是到底那些人有告訴權?除了被害人之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得獨立告訴權。如果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那如果沒有告訴權人或得為告訴之人的告訴乃論案件呢?這時候就由檢察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實務上有車禍案件,但被害人喪失意識未能提出告訴,被害人成年(無法定代理人)、沒有配偶時,多是由檢察官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二、如何行使告訴權
告訴權的行使,只要是告訴權人即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至236條所列的犯罪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向偵查機關也就是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不用指明犯人是誰或是罪名,只要講明犯罪的發生經過,並提出:我要告訴或請依法處理的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告訴。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實務上常有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誤認已經到警局作筆錄就算是提出告訴 。其實在筆錄製作過程中如果沒有明確表示要提出告訴,單只就是發過程陳述,實務上通認不算提出告訴,常見的情形如車禍造成的過失傷害等告訴乃論案件,雖然被害人做了筆錄,但是當時因為想說要轉介調解,就說要保留法律追訴權或是根本沒有表示出要求依法辦理訴追對方的意思,此時都不算提出告訴。
三、告訴期間計算
另外就告訴乃論的案件,期間的遵守也是重點。告訴期間從告訴權人取得告訴權後,「知道犯人是誰」開始起算6個月(一般是以第6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例如在2月7日知道誰是犯罪人,則期間從翌(8)日起算,期間末日就會是往後推6個月的8月,相當日8日的前一日是7日,以8月7日為告訴期間的末日)在6個月內要向司法警察或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一旦超過6個月,就是逾期告訴。實務上偶見有被害人表示要「保留」法律追訴權的報導,但要提醒大家,告訴權期間的起算是不能被保留的,尤其在告訴乃論的案件中,告訴權行使超過法定期間就等同於告訴權行使不合法,在沒有訴追條件的前提下,案件就無法進行偵查、審判,更遑論在後的司法程序保障。

四、告訴權行使後如何撤回
「告訴乃論」的案件由被害人決定程序開啟,同樣的在告訴權行使後被害人也可以「撤回告訴」,讓整個案件終結,但就如同告訴有期間限制,為了避免司法程序耗費,「撤回告訴」也有期間限制,必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通常是在地方法院最後一次證人調查庭)前才能撤回。而且一旦「撤回告訴」就不能再提出告訴,另外,如果犯罪人有數人的情形下,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就是常聽到的「告訴不可分」)。實務上也曾經碰到告訴權人因為與犯罪人達成和解,在和解條件未履行前就先行撤回告訴,但犯罪人卻遲未履行和解條件,告訴人反悔想提告,卻已經喪失主張訴訟上權益的機會,又或者是只跟共犯中的一人和解,沒想到也莫名的喪失了對其他人追訴的權利!所以,在此要提醒大家,告訴權的行使與撤回,一定要謹慎行之,千萬不要讓一時的疏忽,影響了訴訟上最基本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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