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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憾的宣導]~~準內政部長廖風德心肺衰竭猝逝

dearjohn wrote:
CPR 最重要. A...(恕刪)

不知道的事不要亂說有這麼難嗎?

一再以錯誤的觀念誤導網友好嗎?
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沒有CPR執照的人,幫人家作CPR,救活了就沒事! 死掉了要被告!

這是看新聞挖哇哇來的.....
因為違反醫療法...
CPR 屬於醫療行為, 沒有醫師在場的醫療行為屬於密醫行為.

雖然沒有當場 CPR, 不是變成白菜就是救不活.
Artige Kinder fordern nichts. Artige Kinder kriegen nichts.
IVERSON7172 wrote:
沒有CPR執照的人,...(恕刪)


mimic99 wrote:
前幾天看某一個電視節.言下之意好像就是如果你沒有CPR合格證書,好運把人救活了就沒事但不幸沒救活就有事了~在台灣的相關法規真的有這樣的規定嘛?還請知道的人說明一下(恕刪)


dearjohn wrote:
因為違反醫療法......(恕刪)


1.B L S

(是Basic Life Support的縮寫),

也就是一般所謂的基本救命術的英文縮寫。

根據美國近年來重要「生命之鏈」之觀念,

在心臟及呼吸停止之狀態,

人之腦細胞於四分鐘開始死亡,於十分鐘內腦死成為定局。

依據此一觀念,全世界目前對病危患者之救治目標在達到


四分鐘以內有基本救命術(BLS)之救治;

八分鐘以內有高級心臟救命術(ACLS)之救治。


(ACLS請看下一段的介紹)

基本救命術(BLS)技巧對患有內科急症患者言,

至少需包括心肺復甦術哈姆立克法;

對遭受創傷之病患而言,至少需要有正確的止血、固定、包紮、搬運的基本救治(BTLS)

才能得到合宜的幫忙。

所以基本救命術(BLS)

包含有心肺復甦術(CPR)、

基本創傷救命術(BTLS)

和哈姆立克法等技術。


請參考 基本救命術(BLS)簡介


2. A C L S

(是Advanced Cardiovascular Life Support的縮寫 )

高級心臟救命術

ACLS包含了適當早期治療心臟及呼吸停止病患的必要知識

及技巧,另外也包括了正確處理可能會導致心臟停止的臨床狀況,

以及如何在成功急救後的早期讓病患穩定。

ACLS包括

(1)基本救命術;(2)使用特殊儀器及技術,建立及維持有效的呼吸及循環;

(3)ECG監測,12導程心電圖判讀,及心律不整的認識;

(4)建立及維持靜脈路徑;(5)心臟或呼吸停止的治療(包括停止後期的穩定);

(6)疑似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包括急性心肌梗塞)病患的治療;

(7)快速評估中風病患,並適時給予tPA治療。

(tPA治療=組織型血栓溶解因子的抗血栓藥治療)

ACLS包括了使用這些技巧的知識,訓練及判斷,以及實行的能力。

必需提供迅速且有效的ACLS。

尤其是使用AED進行早期去顫

以及非侵襲性呼吸道建立(LMA I-LMA)。

(請參考acls講義

生命之鍊

威基百科

~~~~~~~~~~~~~~~~~~~~~~~~~~~~~~~~~~~~~~~~~~~

沒聽過作CPR或BLS以及BTLS和哈姆立克法

被起訴的案例~~

這些都是生命之鍊很重要的一環

而且在四分鐘以內要完成

通常救護車到達現場都要超過四分鐘

所以一般人學會作CPR或BLS以及BTLS和哈姆立克法

是非常重要的

A C L S 就不同了~因為這是侵入人體內部的醫療行為

就算有執照 也只有醫師本身或者在醫師陪同 指導之下才能做

台北市中心診所醫院助理研究員姚素珍

因在醫院內替一位病危的病患施行「高級心臟救命術A C L S」急救

雖然救活病人,但姚女卻因未具醫師資格替人急救,

違反醫師法,遭函送偵辦,檢察官偵查後,

考量當時情況危急及姚女救人動機,決定給予緩起訴處分結案,須繳納5萬元罰金。

起訴書指出,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助理研究員姚素珍,

明知她只有取得「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高級心臟救命術」(ACLS)

訓練課程的合格證明,不具醫師資格,

依法未在醫師指示下,不得擅自執行急救。


我要強調~~

不要把BLS (心肺復甦術(CPR)、基本創傷救命術(BTLS)和哈姆立克法等)

和ACLS(高級心臟救命術)搞混了




我的文章--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42196&last=2302341
忘了說~~

現在CPR民眾板的

可以只壓胸不吹氣

記住以下口訣吧

CPR救人,也可以動手不動口!

1分鐘100下徒手CPR 動手不動口

按壓兩乳中間,每分鐘一百下

按壓時靠身體及肩膀的力量才能持久,只靠手掌的力量不到3分鐘就手痠做不下去了


民眾CPR最新版

我的文章--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42196&last=2302341
IVERSON7172 wrote:
沒有CPR執照的人,...(恕刪)


我覺得好像挖錯了......



烈燄赤子 wrote:
忘了說~~

現在C...(恕刪)


赤子學長,我有傳私人訊息給您,
麻煩接收一下...
之前不是有說換駕照的時候
要從新考一次駕照,不管是筆式或是術科
乾脆修法不只要重新認證一次駕駛技術
順便還要認證CPR,強制讓CPR成為全民必會的技能
現在人大多已經養成自保的習性了
畢竟太多急救方面的控告,許多好心幫忙的路人最後反而會被家屬提告
別以為做個CPR沒事,我的朋友也是有CPR證照,而且也是教CPR課程教練
也因為幫別人做了CPR但沒有成功,結果反而被家屬提告,雖然最後沒事
畢竟他執有證照,比較容易沒事,沒有證照的還是乖乖的在旁邊幫忙打電話就好
除非自己親人或家屬,朋友也不見得,因為你跟他是朋友,你跟他家人卻不是
所以自求多福吧...



f90281471 wrote:
現在人大多已經養成自.別以為做個CPR沒事,我的朋友也是有CPR證照,而且也是教CPR課程教練也因為幫別人做了CPR但沒有成功,結果反而被家屬提告,雖然最後沒事畢竟他執有證照,比較容易沒事,沒有證照的還是乖乖的在旁邊幫忙打電話就好
..(恕刪)


沒有證照是否可以執行CPR?答案是可以的,

因為CPR並沒有侵入性治療行為。

  侵入性治療行為,須由醫師在院內實施,


  1.依刑法總則第24條所規定: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

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2.根據醫師法第28條規定: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

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重點在最後一點,臨時施行急救者不罰...

  而以上的法條,就是在保護「一般民眾」,

  在遇到OHCA的傷病患時,可以勇敢的去操作CPR~!!


我的文章--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42196&last=2302341
dearjohn wrote:
因為違反醫療法......(恕刪)

一再以不實言論誤導民眾

該說你沒人性呢?還是冷血?

赤子在這裡宣導急救的重要性,你這傢伙卻一再以不實言論誤導網友,要大家見死不救?



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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