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得好像除罪化之後,就可以光明正大找小三。刑法要有性行為才告得成,要抓姦在床,舉證十分困難,而且都最後都易科罰金給政府。民法提告簡單多了,只要有過密舉動就可以提告,提出侵害配偶權,民法才好用。而且,以為小三這麼容易找,說要有小三就有小三,沒那個實力魅力,哪來小三,請充實自己,不要只剩一張嘴
稍微聽到大法官說的,不過,說法律只處理小三,沒處理配偶,那就強制處理配偶,不就好了,只要提告,就是肯定離婚,如果不離,小三就沒事。修法,是修的越好,修到處罰重到沒人敢,都死刑好了,真的要到最重,就修到最重,不是嗎?結果一直在拖。反正看開了,就是我有限人生中,看不到多進步修法,就對了。
heartgame wrote:稍微聽到大法官說的,..說法律只處理小三,沒處理配偶,那就強制處理配偶,不就好了,只要提告,就是肯定離婚,如果不離,小三就沒事。(恕刪) 法(刑法)不入家門,是一個原則,夫妻間的感情事是不需要要國家刑事公權力介入的刑訴法裡面又規定,可以對自己配偶撤告,但真是奇怪的規定,通姦要二個人才能成立,然後只處罰一個人?是不符合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