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對於郵政法規的認知或許都略懂 但前提是該張發票是無法進行補發的 ,有大大提出不應讓投遞郵差作賠償 那大家有想過嗎? 是該郵差沒進行身份確認看到有人就直接給人簽收 難道不是他自己的疏失嗎? 若是各案例都得照郵政法規來走 那我也可以直接走法律徒徑這條路 看你是要為了幾千元跟我走法院奔波 還是直接賠償了事 我都無所謂,真正的責任過失不就是該名郵差嗎?
polo710711 wrote:大家對於郵政法規的...(恕刪) 強烈建議各位,申辦手機條碼,電子發票載具,並設定領獎銀行帳號,好處非常多,自動兌獎,自動存入帳戶,而且中獎4000以上,也無須繳交千分之四的印花稅,而且還有無實體發票獎2000元,最高100萬,好處多多,這一期我發票中2張共400,就直接匯入我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