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vinus wrote:
原來軟Q耶也是美國...(恕刪)
拜託
照片中的人不是我
我那麼瘦怎麼會是我...
O藤楓O wrote:
我當初懷疑回台灣六個月內回美國後,我之前待在美國的18個月就要重新計算了,原來可以累積到30個月。假如我住美國的天數累積到30個月之後,剩下的30個月可以回台灣待5個多月再回美國,回美國當渡假1個月再回台灣待5個多月,再回美國1個多月.......就這樣等到最後的兩年半結束,我就是持綠卡滿5年,也有住美國滿30個月,因此可以報考公民了對吧?
welsontsai wrote:
要當公民不僅僅是"住",還會查你工作,背景調查之類的
要是你在美國待一個月,回台灣待五個月,然後再回美國待一個月,以此類推
在考公民時當心考官以你無心留在美國刁難你,所以才會有所謂的"移民監"的說法'...(恕刪)
。小弟聽說的是為求保險起見,去面試時最好是5年內住滿3年(36個月),且5年內的最後2年每次離境不要超過1個月才不會被刁難。NQQegg wrote:
面試官如果是非裔有的...(恕刪)
patronnet wrote:
無心在美國定居........
第二, 這五年當中, 每次離美不可超過六個月. (若有超過六個月而不超過一年, 需要有合理解釋.)
第三, 這五年當中, 每次離美絕對不可超過一年, 如果超過一年就算中斷. 如果有中斷, 必須自返美後才能開始計算五年. 註: 所謂 "連續居住" 的定義並非指都不能離開美國半步, 是指當次離美不要連續超過半年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