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復胖 wrote:
...(恕刪)
法律上,旁系家人間,並無強迫照顧的責任
錯了。有收入的有義務養沒收入的。雖然很莫名其妙,但就是現在的法律。棄養還會判刑
民法 1114條 (有扶養義務者)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 1115條 (扶養義務人順序)
1.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2.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民法 1116條 (受扶養權利之順序)
1.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2.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連老丈人都有撫養沒收入女婿的義務,那還只是姻親~ 沒父母、沒家庭、沒子女,就輪到兄弟姐妹了。準確地說,樓主自己沒有義務,但樓主的先生有義務。當然,其他兄弟姊妹也該出一份,不然就看要不要找調解,還是上法院了。
所以除非所有兄弟姊妹皆無恆產、都沒收入,不然社福機關應該也會能躲就躲~ 說不好聽的,如果出院大家都不理那還有得談,已經接回家,有人收,就...
以前我也跟你一樣,以為旁系無責。後來問了一位知名檢察官,又跟幾個法律人求證,才知道這世道真可怕~ 人不要臉就不用替自己負責,什麼鬼法律...
心大本事小,人窮嗜好多~
巧者勞而知者憂;無能者無所求,飽食而遨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