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分享是好事,但請小心別誤觸法網!

會不會是有人跟那位大大有過節,於是去檢舉他

這真的太扯了...
dgkevin wrote:
1. 電視新聞或是電影中出現的畫面,要加註警語嗎?
2. 先前新聞再報導台灣啤酒節不算是宣傳嗎?
3. SBL台灣啤酒的隊員服裝上需要加註警語嗎?
4. 討論酒類的文章,需要加註警語嗎?
5. 暱稱內有酒、頭像、簽名欄內有酒,需要加註警語嗎?
6. 多少地方在賣酒,沒加註警語,多少Blog,多少Google??

不想再鑽牛角尖了,可以講的太多了... 是"囧"不是"酒"喔!!
太好了,改在01教召30天......
01一定要交資料出去嘛?

那以後分享手機~是不是也要加註~請勿長期使用~分享玩具~也要加註~不適合3歲以下兒童~

這樣要罰就太扯了
Google圖片搜尋 "酒"
起碼要有好幾萬筆 >"<
實在事,不知道法律是用來幹嘛的~~
這個不免讓我連想到一個電影,機械公敵

啥???機械公敵~關這部電影屁事

機械公敵
人類給機器人一個避免人類再傷害的小規則,但機器人卻放大來看,以世界來套這個規則

這個法律用來規範廠商的規則,但被縮小到,個人分享的某一張圖片
就好像偷1元,偷10元,偷100元,偷1百萬....在法律上就是 "偷"
法律好像都是這樣的,它的設計不並適用全面性的,更何且世界一直在進步,修法趕不上
所以才有洞可鑽
恩.....
我想針對這個法條跟大家說一下....

目前不論網頁..書面..甚至電視廣告...
在可視的頁面上都必須加註警語....EX:"未滿18歲不得飲酒"

而且不得低於畫面的10分之1..

當時的罰款式10萬
檢舉人可以抽5/1...

所以當時造成大量的檢舉案件..

大家要小心喔....

還有煙品...
原則上台灣是禁止煙品的廣告的..
所以所有的公眾版面都不能有煙品的圖片...

來源..曾經在財政局菸酒課做事的自己...
dgkevin wrote:
3. 一紙財政部國庫署的書函公文,就可以要求提供網站提供用戶的個人資料嗎? 不需要警政單位出面嗎?


感覺上如果是衛生署或是國民健康局發文的話,還比較正當且有理由,由國庫暑發文真的很奇怪...
雷公公 wrote:
...(恕刪)
還有煙品...
原則上台灣是禁止煙品的廣告的..
所以所有的公眾版面都不能有煙品的圖片...

難怪台視播的海賊王卡通,有香吉士抽煙的畫面都加註了警語...

之前還覺得奇怪,為什麼突然加了這個東西?原來是這麼回事啊...
 我確實曾親眼目睹  一個時代的結束  但怎會知道  下回輪到的竟是自己
所以意思就是說只要是在台灣的網頁上放置酒類的照片都不行囉~
truemanalex wrote:
沒錯就是罰款十萬

這不是公家機關自己舉發的

而是有人去檢舉

網路上專門有人幹這種事情

甚至以這個為業

每次去繳罰款承辦人也都很無奈

因為只要有人檢舉就一定要罰

然後罰金的一部分比例會當作檢舉人的賞金...

會檢舉的就是固定那幾個

希望大家多多小心囉 ...(恕刪)


能說一下到底是哪些人嗎?能公佈他們的ID嗎?01站方能順便公佈這些ID的個人基本資料嗎?

夕叢霧香 wrote:
能說一下到底是哪些人嗎?能公佈他們的ID嗎?01站方能順便公佈這些ID的個人基本資料嗎?
閣下痛恨抓扒仔的心情我能理解
不過站方一來也不知道檢舉人是誰 (公文都貼出來給你看了,可曾看到有任何檢舉人相關資訊?)
二來若是公佈,這可是散佈個人隱私,是違法的哩!

本文張貼的用意,是在呼籲大家分享時小心一些,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情發生。
大家只要瞭解了本公告的用意,那也就足夠了。情緒上的用字還是免了吧....
生平最恨只有一張嘴,而毫無半分建樹的人!
我個人曾經遇到被爪爬子檢舉的例子。
後來我申訴成功,但也筋疲力盡。
當時感覺像是政府單位被利用作為整肅異己的工具。
此處我看過原發文是2005年,覺得像翻舊帳。
回想幾天前有交通罰單因監理單位逾期才寄給當事者,
被法院以事小且過期不罰。
給原樓主及站方建議,也許可以引用時限已過去申訴。
  • 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