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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的遺產歸誰?


luluxx wrote:
外公自然亡故..育...(恕刪)


按法是如此,
但按情來說,
如果外公財產不多,
四女過得還可以,而兒子死後留下孤兒寡母,
也很辛苦,
姐妹與弟媳或嫂嫂爭財產,也不是很好。

但如果外公是富豪留下上億財產,
兒子家一人想獨吞就另當別論。

自家人好好商量,為遺產對簿公堂不是好方法。
終究是親戚。
樓主,您母親都簽放棄繼承了,
白紙黑字絕對有法律效力。

不用在這裡問,去付錢問律師吧!
答案也一樣,告下去只是給律師賺律師費而已。

專心賺錢比較實際,上二代的錢,就不要想得到了。

EAPON wrote:
問題是提的很不清楚...(恕刪)</blockquote

謝謝解說,另補充

媽為3女,我只是為媽不平,5子已先亡故,外公才亡故,四位女是在外公生前簽文件,文件形式不知

另外我算利害關係人嗎?我可以為主張母親利益來提訴訟嗎?
法律規定的特留份
但其實這點一直都有爭議發生
法律有規定遺產要均分
但老人家賺一輩子的錢,卻沒權利決定自己的錢要怎麼分?
老人家自己立的遺囑決定不分女兒,也不能算數?
另者法律有規定子女有扶養的義務
沒什規定什麼才是扶養? 或沒有辦法規定子女扶養義務該怎麼均分?
偶而回來看一下父母就算是扶養了
那遺產卻又怎麼能均分?
女兒嫁出去後,父母通常是由兒子扶養 (當然有些是例外,就不討論這些例外)
女兒和兒子照顧父母所花的心力是否相同
不是偶而回家探望父母,買個東西送父母就是盡義務了
兒子與父母共同居住所擔的責任和壓力
不是女兒能相比的
簡單的說,在台灣的社會通常兒子/媳婦盡的責任和心力比女兒大的多
只要死亡前未過戶搞定財產
在老人家過世後,在法律上女兒卻和兒子有相同的權利
嫁出去多年的女兒想要的話,可以回來爭遺產
可無視老人家的遺囑
這是一種便宜行事的律法,是一種假公平
luluxx wrote:
媽為3女,我只是為媽不平,5子已先亡故,外公才亡故,四位女是在外公生前簽文件,文件形式不知

另外我算利害關係人嗎?我可以為主張母親利益來提訴訟嗎?
...(恕刪)


四位女在外公生前簽文件不生拋棄繼承效力,但有可能是遺囑或是遺產分割協議。

您不算利害關係人,你媽才是。
想當初 我媽 也被逼拋棄繼承 (土地在台中市十四期重劃 大概4000 坪土地)

只能到蓋章 50萬元

後來 我舅舅 被一些他的堂兄弟 說話分太少了

十年後 又開了 100萬的現金票給我媽媽 , 我媽媽 後來跟我說 這是天下掉下來的禮物
若樓主的外公遺產多的話,就去請律師吧~

有網友說兒子、媳婦付出的辛勞多
我不以為然
身邊一堆真實案例,都是兒子沒付出,還要父母幫忙
最後照顧父母最多的反而的女兒!!!

ex:我女同事的父親過世剩母親,母親有點重男輕女,說家裡的房子、她的私房錢是要留給兒子
女同事跟姐姐都已婚跟老公住自已的小家,也不缺錢到跟母親要錢,
但重點母親後來得了憂鬱症想要人關心,兒子工作忙綠常加班又輪班沒空理母親,
剛好女同事家離娘家近,母親就跑去住在女同事家…好險女同事老公、夫家體諒
但等母親病情有較好,她也不搬回家(只有假日回家打掃看兒子),卻還是一樣愛藏私房錢…沒補貼女兒照顧她的辛苦…

luluxx wrote:
外公自然亡故..育...(恕刪)


四名女兒是否在其父死亡後,確實配合完成拋棄繼承的法律程序?
一子先死亡,其子可以代位繼承,但其配偶無繼承權.
樓主所謂占用, 應該是指房屋吧. 可以查查房屋是登記誰的名字吧.
建議樓主向令堂詢問清楚當初處理繼承的完整始末吧!

luluxx wrote:
媽為3女,我只是為媽不平,5子已先亡故,外公才亡故,四位女是在外公生前簽文件,文件形式不知
另外我算利害關係人嗎?我可以為主張母親利益來提訴訟嗎?(恕刪)

你媽都沒說話了,不知你在不平什麼
你也不和外公姓,說實在的,一點資格都沒有
想打你媽的旗號訴訟,目的是什麼,拿到錢然後給你嗎??
cat233333 wrote:
若樓主的外公遺產多的話,就去請律師吧~
有網友說兒子、媳婦付出的辛勞多
我不以為然
身邊一堆真實案例,都是兒子沒付出,還要父母幫忙
最後照顧父母最多的反而的女兒!!!

不管是兒子照顧的多,還是女兒照顧的多
法律沒有規定 (或沒有辦法規定) 扶養怎麼均分義務
卻一視同仁的規定兒子女兒都均分遺產
是不是很怪?
況且辛苦賺一輩子錢的長輩
卻沒有辦法自己決定自己賺的錢要留給誰
是不是也很怪?

很多兒子與父母同住照顧
嫁出去多年的女兒,在父母過世後回來爭遺產
或是兒子是敗家子,都是女兒在照顧
但遇到遺產的事卻說他有有一份
在法律面前,這些沒盡義務的子女,確實有一份特留份在
也許法律是想規定男女平等
但問題是現實中,每個人的付出都是不平等的
尤其是台灣社會的觀念,普遍是父母是和兒子同住或就近照顧
女兒是偶而回家看一下父母
或是少數反過來是由女兒照顧,兒子偶而出現看一下
卻用法律硬性規定大家都有相同的一份
擺明了就是讓任何人都有機會回去爭遺產
這樣只會讓這類爭議不斷的發生
沒發生的家庭只是因為有些子女不在乎或是認了而已

就像一例一休,每個行業是不相同也不平等的
卻硬性規定大家都得周休二日
合理嗎? 不會產生爭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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