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中的老阿伯 wrote:
一般不是都規定離職生效日的前一天要上班嗎?
我之前的工作原本生效日是95/12/31,但是951230、951231兩天放假,我951229休特休,結果離職日就被改為951228,薪水算到951228,連勞健保都只保到951228,那天的特休對我來說是休假,對公司來說我早已離職…(恕刪)
法律並沒硬性規定離職生效日的前一天要上班,這就變成老闆跟員工角力之所在,一般也會看員工年資/之前貢獻度以及企業的規模,不過大企業不一定就不搞這一套,老員工離職碰到這種事也不是不可能。。
Light Chen2013 wrote:
我們公司是日商 所以...(恕刪)
如果是這樣的話,可能還是要請你先去弄清楚公司的特別休假規定,才有辦法給你建議哦!
我之前的建議,是假設你已做滿1年以上,且你們公司給假與勞基法規定是相同的情況。但既然公司規定跟法不一樣,就要去看公司的辦法才對。
如果你一進公司在未滿一年時,就可以按比例休0~7天的假,這部份是法無規定且優於法的給假,如果你的情況是還沒有做滿一年就要離職,那麼在未滿一年部份的特休,公司是可以自己規定依比例計算天數給你、甚至完全不給你的哦。
如果你已經做滿一年以上了,你們公司的休假制度,究竟是預支下一年的假?還是只是單純地在第一年內就給休假?我想這是要釐清的部份。不同的制度設計下,未休之特休天數計算方式就會不同~
勞基法的休假天數只是最低標準,你可以拿這個去檢視公司有沒有少給,但是公司如果是給得比法還好,就要看公司辦法是怎麼訂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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