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我告某大安區公務人員.誣告罪 對方 起訴了(附圖)

法令改了
不得易科罰金
但可以緩刑
請參閱連惠心跟華暘傳播公司財務糾紛

Mr ciprino wrote:
這麼多年了還沒完沒了...(恕刪)

Petruchio wrote:
我告誣告罪 對方 ...(恕刪)



路過等後續~

"Happiness only real when shared."
你這樣PO出來
怕01沒有人敢跟你嘴炮了
天災人禍我們避免不了,但車輛主被動安全,我們可以有選擇的權力!!!

Petruchio wrote:
我告誣告罪 對方 ...(恕刪)



哇...貓頭鷹大大 好久不見了...


不要和解
不要姑息養奸

本性難移
Petruchio wrote:
毀謗...(恕刪)
科技始終沒人性~~~錢飛嚕
刑法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重點是.............這條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不是你說要和解就可以和解的,建議去庭上如實陳述

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另外,傳票上面寫的是準備程序

TENGA wrote:
刑法 第 169 ...(恕刪)


嗯 起訴 是上一張通知

這次會先去調解庭

如果對方和解 罪會較輕


Lucky John wrote:
很久沒看到你頭像了...(恕刪)


懷念粉紅內褲吼
看到樓主過往的發文,都一直在打官司,蠻辛苦的...有的時候少計較或許會讓生活開心一點。
  • 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