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yen wrote:
以下是優先錄取資格的順序哦!第三胎、新住民兒女、學弟學妹、低收入戶,教職員子女只能排第5順位,不是第一順位哦!
優先錄取資格:家有 3 胎(含)以上之幼兒、父母一方為新移民之年滿 5 足歲幼兒、家有兄姊就讀該園或 該國小 1、2 年級者,設有排富限制,符合該資格者需檢具父母雙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104 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之核定通知書(樣本如附件 1-2)。
4.教職員工子女優先,限就讀其父母所任職之校(園),須出示其所任職之學校在職(服務)證明。各校(園)編制內 教職員工以 106 年 8 月 1 日在職者為準。...(恕刪)
不好意思您誤解了
法規條文中後面的但書或特別聲明
常帶有超越前文的特殊例外的含意
那兩項是備註中獨立的兩項
並不是教職員子女寫第四項就是順位排後
反而是教職員子女有獨立項目享最優先權
所以教職員工子女優先如第四項
一般民眾優先錄取資格如第三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