妃翊 wrote:
幹這事是少不了嘴的 更少不了你我的參與
試問 為何要反抗政府...(恕刪)
要改變社會體制
有武裝衝突的
有和平抵抗的
就是沒有出一張嘴毫無反抗成功的

偶都還敢挑明的問
您甚至連出一張嘴都不敢!
就別妄想別人替你打天下

因為別人也只想出嘴叫"你"去就好

americangun wrote:
民主國家有代議制度,也可以修法,當然法的刑度跟行為對法益侵害程度要對等。
酒駕開車撞死人跟帶有殺意的殺人畢竟有別,無期徒刑就算是嚇死人的重刑度了,酒駕撞死人判死刑那是嘴砲,不會有正常國家搞這麼誇張的。
另外,別動不動就說要武裝起來對抗政府,否則就活該被忽視當奴隸這種話。敢講這種嘴砲不代表自己很覺醒別人很孬。你拿什麼武裝對抗政府?菜刀還是水果刀?
現在國家是有警備總部還是秘密警察亂抓人,還是總統幹到死為止還可以傳位給兒子?
講這種話真的沒有必較帥。
Gugugu wrote:
現在有幾萬人遊行可以無視的政府
現在也懶得用刑法100條,當沒這回事就好

Hellophoto wrote:
首先依憲法第80條...(恕刪)
JasonQ wrote:
個人想法,歡迎指教:
americangun wrote:
對於輕罪部分罰得比你還重噢,只要初犯,而且超過0.25毫克可以關2年以下。另外如果酒駕致人於死視同故意殺人,是很危險的事情。本人對於把這種「視同」的權力釋放給國家,有著極度的不安全感。今天能在酒駕致人於死上面允許國家以「視同殺人」來處刑,下一次會不會被用在侵害人民權利的事情上?各位要了解,法治國原則就是用來約束國家怪獸的制度,今天的後門是為了遏止酒駕來開,下次的後門會不會被用在維護當政者的永久統治而開呢?
請多指教。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