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嫻 wrote:違法了,這條:沒辦法關能罰6千,比你的安全帽貴...(恕刪) 罰六千,再告它毀損罪叫它賠買新帽子的錢...navigator wrote:剛看了一下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還真的找不到適用的法條本來想留言這警察想吃案還好留言前找了法條研究研究真的是沒有!...(恕刪) 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怎麼會沒有法條適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