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一些維護商家言論的人,讓人懷疑其根本就是該公司的關係人,消費者意識早已抬頭的今天,竟然在台灣還有這種店家存在,令人匪夷所思,並且自2017年7月起部份商品由39元調漲為49元,如此維護股東權益不遺餘力,卻置消費者於何地?
1. 不管從民法或消保法的條文來看, 實體店家售出後, 本來就可以不給退貨(瑕疵除外), 消費者意識不能高過法律邊界(不然你去督促立委修法呀).2. 部份商品由39元調整為49元, 而非全部商品, 賠錢太多的商品自然是不會有意願進貨的, 價格彈性空間變大, 有機會引入更多樣化的商品, 對消費者未必是壞事. 嫌貴可以不買呀!3. 消費者是上帝嗎? 絕對不是.
Charles Yin wrote:又有維護該商家言論...(恕刪) 網路購物因為消費者沒有看到實物,照片可能跟實物有落差。所以規定網路購物跟郵購有七天猶豫期。但實體店面你有看到實物,你可以從物品各個角度觀察物品,也有店員可供諮詢。你會拿去結帳,就代表你確定了這個就是你要的東西。當結完帳你對過程都沒有異議的話,就表示你認可店家的規定,買賣契約成立了。消費者保護法保障消費者權益。但還有民法保障買賣兩造的權益。退換貨這些事情不是你東西還店家換一個你要的。後面很多你看不到的手續,給客人隨意退換貨就是提高自己的作業成本。你自己開店的話,你會給人家隨便退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