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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收到警察寄來"妨害電腦使用案"的通知單...

無妄之災+1
而且感覺好浪費時間阿
妨害電腦使用案

簡單來講
第358條是盜用帳號
第359條是駭客入侵
第360條是散播病毒
第361條是加重刑責的規定
第362條是製作程式供他人犯罪
第363條是說有人告第358,359,369條的案子,你才會有事
感覺還是去一下比較保險一點
chiam wrote:
昨天收到掛號 是警...(恕刪)

chiam wrote:
昨天收到掛號 是警...(恕刪)

告你的人是有後台嗎
怎麼我的電腦被人入侵騷擾報警警察都不理我

chiam wrote:
昨天收到掛號 是警...(恕刪)


放心啦你這小問題沒事的

通常要跑警局跟偵查庭一趟

如果是ip被拿來盜用別人東西

頂多就是罪證不足不起訴沒啥問題

面對檢察官的囂張逼問

不要緊張有就有沒有就沒有講清楚就好

誘導式的問答也別理他


要證明自己沒有作過的事很難吧, 因為就沒有發生過阿, 哪來的證據.
不過就電腦IP這件事, 幾乎全世界都知道, IP是可以偽裝的, 只有法官或檢察官有可能不知道
當然, 找當事人來問清楚是最基本的動作, 不是嗎
tsaichan wrote:
我來告訴你正確的資訊和流程吧!因為我被告過,也告過人!
起因一定是有人到警局或地檢署提告,有人違反了"妨礙電腦使用罪",
警局或地檢署啟動偵查程序,先由警局約談相關當事人或證人,
一般而言,告訴人到他戶籍地警局(地檢署)提告,該警局就會啟動偵查,
約談相關人等,但如果該警局離你家太遠,你可以致電該警局承辦人,
要求將"偵辦筆錄"轉由離你家最近的警局代為製作,
這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利,該警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所以,你不必傻傻的舟車往返,南下北上的去警局做筆錄!
當然,你也可以選選擇不去!因為這種偵辦約談筆錄沒有"強制性",
你只要表明沒空,不想去,警局也會"欣然接受"!(因為他省了一樁事)
事實上,你到警局講的話,將來案子如果進了地檢署還要再講一遍,
如果,事後你認為在警局講的話對你不利,到了地檢署也可以"當庭翻供",
說那個筆錄全部或部分不算數,這也是你的權利!
當然,可能招致的後果是檢察官對你印象不好,起訴的機率會提高!
所以,到警局作筆錄其實意義不大,也是浪費時間!
但可以去的唯一理由是,如果告訴人是無理提告,在警局第一關就查明這個事實,
案子轉回地檢署後,檢察官會直接不起訴處裡,你就不用再跑地檢署了!
所以,去與不去?請自行斟酌!
然後,案子如果進了地檢署,檢察官會召開"偵查庭",你的身分會變成"被告"或
是"證人",開庭時會發"傳票"給你,這時就不可不去了!
因為,如果傳兩次以上未到,又沒有請假,檢察官就可以"逕行拘提",
發出"拘票",這時你就變成"通緝犯"了,會得不償失!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開庭的地檢署不是你的戶籍所在地檢署,
你也可以申請提出將全案轉移至你戶籍所在的地檢署偵辦,
這也是"刑事訴訟法"中"原告要就被告"的原則,地檢署也不得拒絕,
要長途奔波跑地檢署開庭的是"原告",不是你!
在地檢署檢察官也只是釐清相關案情,你只要據實以告就好!
不用擔心甚麼你的證明或電腦的問題!請確立一個觀念,法律是"無罪推定主義"
也就是說,你不必證明你是無罪的!而是檢察官或警察要證明你有犯罪!
兩者相差很多!所以相關的證據要它們去調查,而不需要你自己證明!
當然,對你有利的證據能夠保留,自然是有幫助的!
偵查庭結束後,檢察官會決定要不要起訴!
不起訴,全案就終結!起訴,案子才會進入地方法院,真正的法律攻防才會開始!
這時才要考慮要不要聘請律師協助!這很重要!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請不要天真的以為"正義"或"公理"一定獲勝!
或是我明明就是沒有做,不用怕.....等等!

+1

大家都以為檢察官很聰明,其實剛好相反 , 警察就更不用說了

很久很久以前,我有一次被檢察官叫去問話,只因為房東的前房客幹了什麼事跑掉了。

我問檢察官: 你會認識你房東的前房客嗎?

檢察官: 我 "以為" 你們認識嘛!
呵呵 很好奇後續如何

結果到底是什麼原因被呼喚了

chiam wrote:
昨天收到掛號 是警...(恕刪)


我猜可能是電腦中毒成了殭屍被人拿去發起DDoS攻擊遊戲公司伺服器吧......
亞利安星人 wrote:
我猜可能是電腦中毒成了殭屍被人拿去發起DDoS攻擊遊戲公司伺服器吧......

或是隔壁的死宅破解 WIFI 後免費上網
然後又破解伺服器免費玩 G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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