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小峰 wrote:是的權狀在我的名下~所以我完全不用擔心囉?? 是的,不用擔心!所謂打房子主義,不外乎二種:1賣屋 2 以屋向銀行質押借錢 。皆需權狀所有人証鑑、及本人辨理。以前有種詐術,詐客租房入戶籍,租客拿著戶口名簿,去登記權狀遺失補發,重新申請,再拿著權狀、私刻印鑑偽造委拖書。向地下錢莊借貸(地下錢莊通常比較鬆散,沒sop流程)。衍生了許多糾紛。現申辨遺失補發,需雙証件、本人,沒那巧門可鑽漏洞。
天塚鬼 wrote:房子過給你,就是你...(恕刪) 如果能證明父親對樓主不聞不問超過兩年以上就不用太擔心~刑法第 294-1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民法第 1118-1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 減輕 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 免除 其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