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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屋主所有權的法律問題


next12345 wrote:
權狀已過戶樓主名下...(恕刪)


是的權狀在我的名下~所以我完全不用擔心囉??

猛小峰 wrote:
是的權狀在我的名下~...(恕刪)


房子過給你,就是你的財產。

那個...

你父親幾歲了?

血緣關係無法切割,所以你遲早還是要面對撫養的問題。

你現在把房子賣了,日後撫養問題也是挺麻煩的。
猛小峰 wrote:
是的權狀在我的名下~所以我完全不用擔心囉??


是的,不用擔心!

所謂打房子主義,不外乎二種:1賣屋 2 以屋向銀行質押借錢 。皆需權狀所有人証鑑、及本人辨理。

以前有種詐術,詐客租房入戶籍,租客拿著戶口名簿,去登記權狀遺失補發,重新申請,再拿著權狀、私刻印鑑

偽造委拖書。

向地下錢莊借貸(地下錢莊通常比較鬆散,沒sop流程)。衍生了許多糾紛。

現申辨遺失補發,需雙証件、本人,沒那巧門可鑽漏洞。


天塚鬼 wrote:
房子過給你,就是你...(恕刪)


如果能證明父親對樓主不聞不問超過兩年以上就不用太擔心~

刑法第 294-1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
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民法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 減輕 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 免除 其扶養義務。

天塚鬼 wrote:
房子過給你,就是你...(恕刪)


50多歲,我只要舉證他沒有對我撫養,我也不需要負擔他的下輩子~謝謝您^^

next12345 wrote:
是的,不用擔心!所...(恕刪)


好的謝謝~突然覺得放心多了

亞利安星人 wrote:
如果能證明父親對樓...(恕刪)


喔喔~應該超過太多太多年了~感謝您^^

猛小峰 wrote:
好的謝謝~突然覺得...(恕刪)


所有權沒有爭議

您需要擔心的是本來沒住這的爸爸

會在得知賣房後突然跑來佔住造成無法交屋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所有權沒有爭議您需...(恕刪)


如果這樣的話我不能報警處理嗎??

猛小峰 wrote:
如果這樣的話我不能報...(恕刪)

警察聽到你們是父子關係多半就會勸你們好好談談

你很難期待警察大動作幫你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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