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US wrote:不然這是?為什麼別人就得用爬的進家門就只因為你不想花錢停車?...(恕刪) 駕駛人將車輛停放於住戶門前,則無論地上是否劃有紅、黃線,只要住戶檢舉,"且該車確實"妨礙住戶人、車通行判例跟法條是這樣子寫且該車"確實"妨礙的字不知道你看懂了沒?所以我這樣子判讀有問題嗎?都說你是用膝蓋在看回文了還不承認?
G-PLUS wrote:那你家門口可以讓人...(恕刪) 法律就是在玩文字遊戲在法官自由心證下一個字就差很多了何況還是"確實"兩個字交通條例又不是我寫的~本人依照條例的文字去判讀你跟我講這麼多幹嘛~去跟法官說阿~~
隨便的藍 wrote:法律就是在玩文字遊...(恕刪) 條文寫的是妨礙人、車通行,你擅自把車拿掉,還自我解釋成用爬的才算妨礙...要不要先回答你家門口是不是也可以讓任何人放東西堵住?反正只要留條路讓你側身能過就好了...
ching714 wrote:判例有用嗎?喔..........大家可以去"精煉"餿水油來賣,反正出事了再拿胃硬衝的"判例"來說!(恕刪) 其實拿這條來講,可能會有些爭議很多食品在"精煉"前是有毒的、會吃死人的(中藥就有一缸子例子,不特別再列舉)但"精煉"後是卻是可食用的問題在於"精煉"後能否合乎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