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sTakuya wrote:挨告固然很衰但底下...(恕刪) 八仙及主辦單位沒做好職訓場地救援設備逃生路線也沒規劃所以追根究底就是錯要找打工就要考慮到會發生的任何問題沒有發生意外都是幸運發生意外才來檢討已經來不急了
cooldog wrote:我們台灣應該要建立...(恕刪) 推....為了提高民眾救人的意願,台灣在102年1月16日通過修法,增訂「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中明確規定,一般民眾為了免除他人的生命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都是用民法和刑法的免責規定。另外,就算是救護人員,只要是非執勤期間,一樣適用這條規定。
just4funtw wrote:八仙樂園那位工作人...(恕刪) 看那麼多人酸半天, 只有你突破盲點.二氧化碳鋼瓶不等於滅火器.且舉辦單位放在當地的滅火器應該要針對塵爆所準備的滅火器,那如果當時你真的拿主辦單位準備正確的滅火器滅火,結局絕對跟拿二氧化碳瓶滅火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