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rizon0001 wrote:若不告刑事這種案子...(恕刪) 我就是了解了這點才不告的,實在是太麻煩了! 只是造成兩敗俱傷而已一定會贏,有證據加上他承認,只是我花的精力與時間實在是不值得我去搞這件,畢竟我實在是很忙,沒什麼心力去搞他,只是當時氣頭上,破壞我一整天的好心情,就提告了! 呵呵
rose95' wrote:法律的部份我只懂一...(恕刪) 如果且對方同意你提的金額(付款條件要說清楚)去文具行買制式合解書備妥身份證正/影本及印章找兩個證人雙方進行合解簽字蓋章法律講人事時地物逐一記載一式三份各自保留一份一份給報案轄區派出所辦理徹告憑證台灣不比美國動不動就提告是件很危險的事
腦殘代表 wrote:如果且對方同意你提...(恕刪) 了解!感謝你的提點!但我必須說錯就是錯,對就是對,提告這件事,我完全是對的!沒有危險問題!今天他是累犯,我一定告他!每個人都想著怕事、危險,那法律要幹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