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呆儒 wrote:不久前騎機車停紅燈...(恕刪) 一、簽和解不用見証人,有只是較沒爭議。二、手寫的和解條件,沒有雙方用印或簽名三、警方的制式和解書早該改版了,訴訟權為憲法明訂的權利,依法不得拋棄,只能「不行使」(所以和解書有寫拋棄,嚴格來說是無效的)四、沒有註明「不履行之賠償」。就算合約上註明,其它有告訴權之人不能追訴,但這對於獨立告訴權人是無效的(比如當事人的老婆)所以新聞上有時可見,撞了甲,跟甲和解後,甲的老婆又出來告,這就是沒註明「不履行合約之賠償」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