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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未掛車牌,居然找不到單位檢舉

補充回冰刀
雖然是同事,但不同單位,所以不怎麼能確認她的下班時間
而且警察怎麼可能會在那裡等她
就算真的來等
換成我,看到警察,也不會那麼呆去牽車啊
回mnmnmn
讓人不滿的就是該員身為法律人,但知法犯法,重點是執法單位沒人要管
該員明知故犯,騎車方式也差
為何在路上會被我另同事認出,就是因為她蛇行,差點撞到我另同事,還回頭瞪,才讓我另同事認出來,原來就是她
這種人,延路不停的違規,就算肇事,也一定會跑

所以才會想問
真的無法可管,沒單位要處理嗎?

幫推~~

投訴給水果報

或者記者來抄,上報紙警察就會處理了

z09610 wrote:
如題~在小弟公司的...(恕刪)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二條(無照行駛、停車之處罰)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
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
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
限期領回之。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
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

如果在路上看到,旁邊又有警察,告知警察後,仍不處理的話,請立即詢問員警編號和姓名,
並向當地交通隊反應。

有法條可管的。

n3688 wrote:
幫推~~
投訴給水果...(恕刪)


z09610 wrote:
如題~在小弟公司的...(恕刪)


上報紙就會有人幫你處理好了 別怕
~~~~~~~~~~~~~~~~~~~~~~~~~~
地點是新北市嗎?
可惜了
如果是台北市你可以直接line給柯p

還是乖乖讓這台車上報吧

不務正業 wrote:
地點是新北市嗎?可...(恕刪)


沒車牌好像算報廢車,找環保局處理


向警察檢舉違規違法案件,並沒有個資法的限制.

不然你檢舉通緝犯住你隔壁,他說我有個資法保護,您覺得合理嗎?




要直接告訴警察是誰,就有洩露個資的問題...(恕刪)
事隔多日,還是沒輒
有圖-拍到時間5/18晚上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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