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itMK wrote:
掉了手機,我會報案!
掉了行用卡被盜刷,我會報案!
掉了車,我會報案!
侵占就是侵占, 沒有大小之分, 試問如果哪一天您真的掉了手機報了案, 某個家財萬貫的網友認為手機值不了幾個錢然後砲你浪費司法資源, 你做何感想? 什麼案子該報, 什麼案子自認倒楣這種太主觀的東西當事人自己衡量就好, 外人實在沒什麼資評斷這樣做應該或不應該
JerritMK wrote:
台灣的火車高鐵,雖然好幾年沒坐過,但是如果記得沒錯,應該還是沒有導入實名制!...(恕刪)
JerritMK wrote:
掉了手機,我會報案!
掉了行用卡被盜刷,我會報案!
掉了車,我會報案!
但是,掉了一張高鐵車票..........那是我自己粗心,不管是不是有人用掉了,那是我的錯!...(恕刪)

JerritMK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是......如果是閣下撿到車票會怎麼做?
1. 拿去警局失物招領
2. 拿給櫃檯說有人的車票掉了
3. 站在那裡站個一天等失主回來
4. 當做紙屑丟到垃圾桶
車票上有明確的寫出你的名字還是其他資料嗎?
這整件事到底是見到車票的人的問題? 替對方改票的人的問題? 還是粗心掉票的人的問題?
我發現板上真的很多人喜歡沒事就上法院...........人爭一口氣,佛爭一炷香嗎?
再者......
民法 -
第 803 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第 949 條 佔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佔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第805條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三之報酬。
刑法 -
第337 條為侵佔遺失物罪。本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為不法構成要件,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如果人家真的拿去警局或是公告揭示了!閣下真的回去找嘛?
就算閣下真的在警局如果找回了,閣下應該只是拿回一張過期不能用的車票和再給對方十分之三的票面報酬!
如果閣下真的告了.......1. 閣下要怎麼證明票是自己的 2. 閣下要怎麼證明票不是閣下轉賣、轉交給對方的
只是無謂的為了一口氣去浪費司法資源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