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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惑]假面交,真搶劫(搶奪 Or 詐欺 )

manmax wrote:
"正常"申訴管道有很...(恕刪正常"申訴管道有很多
但不包含某水果日報或是某周刊
警察又不歸這些單位管轄
在01看了好多
都害我以為警察已經隸屬水果日報或某周刊管轄了
別動不動就教人某水果日報,某周刊爆料
來點會的吧


話說多年前小弟騎著1台名流150到士林夜市去逛
剛在跟另一台同色同款的機車停在一起
等小弟買好東西要回家去騎車時
我的機車不見了
當然是立刻去報案拿了三聯單回家
第2天早上要上班搭了家兄的車子
不死心的還是往前一天停車的地方去看一下
我的車子竟然停在昨天我停車的附近(應該是另一台車主騎錯了)
當下先去派出所去銷案(一定要先銷案後再去騎車)

可是我看到幫我銷案的警員在銷案單上勾選是警員尋回
從此以後我對警察的好感就沒好過了

若是照那樣的詐欺定義...監獄裡半數的搶奪財物犯都可以提前出獄
順便再要求各冤獄國賠....

人啊...千萬不要為了反對而反對...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等捉到犯人
等檢察官官起訴
再等法官判刑確定
我們就可以知道是"搶奪"還是"詐欺"了
「詐欺」還是「搶奪」?這個詞很重要嗎?

我覺得找出當時正常運作的監視器比較重要.

咖啡黑元素 wrote:
15樓的
你詐欺的定義錯了喔
詐欺必須要以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


節錄自本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我提的是法條內容定義,不知道錯在哪裡?

而你說的卻是構成要件的意義...
下文會說明...

================================================================

因為我沒有說的相當清楚...所以造成很多人誤解...甚至把我說成是為了反對而反對?
在此...我先向大家致歉...
並且再一次說請楚...我是以"法律"本身做探討...

所以我並不是說去銀樓拿了金飾就跑應該算詐欺
(因為這又牽扯到行為人實力支配的問題,這是另一個作構成要件判斷時候的問題點,下文也會說明)

我只是說就樓主所提供的情形而只在詐欺罪和搶奪罪之間作判斷的話
判斷成詐欺不能說是警察的"錯"
以下是詳細說明

詐欺罪的犯罪流程:
1.使用詐術
2.因為該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
3.他人因為該錯誤而將物之交付
4.使用詐術的人取得該物

判斷的重點在詐術
而詐術,則是指一切足以使人限於錯誤的行為.
詐術之內容,必須有關受害者判斷其是否交付物之事實,不論是該事實的表示,或是價值判斷...

所以...讓我們來判斷看看...
1.給受害者一張購買合約並要求檢查手機(使用詐術為要購買之表示)
2.因為該合約受害者以為歹徒確實要購買該手機(因為該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
3.受害者因為這樣把手機和電池交給歹徒(因錯誤而將物交付)
4.歹徒拿到該手機(使用詐術的人取得該物)

判斷法律構成要件的流程和事實基本上相符不是嗎?



搶奪的犯罪流程:
1.實施暴力行為於他人受其強制
2.用該暴力破壞被害者與物之間的實力支配關係
3.將該物與自己建立實力支配關係

判斷的重點在強制行為和破壞實力支配
而在這裡所說的實力支配關係,是指被害者以"自然力"持有物的情形(例如手上拿著包包)
如果行為人只是觀念上的持有,則沒有搶奪罪存在的空間(例如停放在修車廠的車子被"搶"了)

所以...也讓我們來判斷看看...
1.給受害者一張購買合約並要求檢查手機(歹徒實施暴力並且使受害者受強制?)
2.受害者因為這樣把手機和電池交給歹徒(因為實施強取行為使他人喪失物的持有?)
3.歹徒拿到該手機(用強暴脅迫的行為而取得該物?)

判斷法律構成要件的流程和事實基本上似乎有一點不太相符不是嗎?


另外,讓我們來審視一下大家很關心的銀樓...
為什麼銀樓算是"搶奪"?
這就提到實力支配關係存在與否的問題了!

所謂實力支配,可以理解為"當事人的實際力量能否支配到該物的關係"
1.銀樓老闆對自己店裡的東西有自然支配力,只要物在店的範圍內都有
2.歹徒在受害者的店裡將該物強取後逃走
歹徒使"受害者不得不喪失與該物間的實力支配關係",因此算是搶奪

而依照樓主的情形,手機已經在歹徒的手上了
比較難認定樓主對手機還是以自然力持有物...而只是觀念上的持有
所以如果要認定為搶奪...比較困難...


以上是個人見解...歡迎大家就法律來討論...
"盡量"別做人身攻擊謝謝...

酷嚕諾 wrote:




個人認為

雖說被害者交付手機給予加害人,但此時並未完成交易

也就是說雖被害人交付手機給加害人,但並無將手機販賣給加害人之事實

故此案例應可視為搶奪

舉個例子好了,在街上買東西,店家將東西拿給你後,你無付錢即走出店外,此時該視為詐騙還是搶奪

個人想,結論應該很清楚

以上
酷嚕諾 wrote:
...為什麼銀樓算是"搶奪"?
這就提到實力支配關係存在與否的問題了!

所謂實力支配,可以理解為"當事人的實際力量能否支配到該物的關係"
1.銀樓老闆對自己店裡的東西有自然支配力,只要物在店的範圍內都有
2.歹徒在受害者的店裡將該物強取後逃走
歹徒使"受害者不得不喪失與該物間的實力支配關係",因此算是搶奪

而依照樓主的情形,手機已經在歹徒的手上了
比較難認定樓主對手機還是以自然力持有物...而只是觀念上的持有
所以如果要認定為搶奪...比較困難...
...(恕刪)

滿奇怪的,照你所說,在店裡面,客人說要看東西檢查,但拿了就跑,因為東西在店的範圍內,所以這算是搶奪,如果不在店的範圍內,就是詐欺?那請問,如果是店面朝向馬路的泡沫紅茶店,客人先接過飲料,說想檢查你們有沒有弄錯我點的,然後拿了就跑,是搶奪或詐欺?路邊攤呢?在大街上賣衣服的,沒有所謂店的範圍,客人說要檢查一下衣服,結果拿了就跑,這又是搶奪或詐欺?

其實我覺得前面有位網友講的就是了,如下...
咖啡黑元素 wrote:
15樓的
你詐欺的定義錯了喔
詐欺必須要以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
也就是要使相對人的認知跟事實不一樣
開板的只是讓對方驗手機
並沒有把手機給對方拿走的表示
對方強行帶走就算搶奪了

A並沒有意思讓B把手機拿離現場,但B卻把手機強行帶離現場,這算搶奪或詐欺?假若今天的情況是,B施予話術或技巧,讓A心甘情願允許B把手機帶離現場,事後A才發現被騙,這稱詐欺是比較沒有爭議。
有時法律就是這樣啊...
改變物品的支配狀況是經由詐術交付?還是趁其不備奪取?還是使之無法抗拒而強取?
後面追趕的作為是否只是針對現行犯的逮捕動作?
請就法律層面大家研究討論吧...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實開板大大的情形不叫搶奪...而是強盜...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才是搶奪...



另外...開板大大並沒有因對方的詐欺而陷於錯誤

所謂因詐欺而陷於錯誤

是當事人因詐欺而產生認知錯誤...當事人的認知與事實不一致

開板大大並沒有在認知上陷於錯誤

所以不算是詐欺
alex0 wrote:
個人認為
雖說被害者交付手機給予加害人,但此時並未完成交易
也就是說雖被害人交付手機給加害人,但並無將手機販賣給加害人之事實

完成交易與否並不影響對物的支配關係
因為交易是民法上的概念,在刑法上沒有討論空間

另外,既然已經將手機交付給歹徒...
就已經無所謂販賣不販賣了吧?

alex0 wrote:
舉個例子好了,在街上買東西,店家將東西拿給你後,你無付錢即走出店外,此時該視為詐騙還是搶奪

您的例子卻是對的,認定為搶奪的可能性比較大,因為沒有用"詐術"

Mechaome01 wrote:
滿奇怪的,照你所說
1.在店裡面,客人說要看東西檢查,但拿了就跑,因為東西在店的範圍內,所以這算是搶奪,如果不在店的範圍內,就是詐欺?
2.那請問,如果是店面朝向馬路的泡沫紅茶店,客人先接過飲料,說想檢查你們有沒有弄錯我點的,然後拿了就跑,是搶奪或詐欺?路邊攤呢?
3.在大街上賣衣服的,沒有所謂店的範圍,客人說要檢查一下衣服,結果拿了就跑,這又是搶奪或詐欺?


您沒有仔細看完詐欺的構成要件吧?
重點是"詐術"喔!
所以並不是不在店裡就是詐欺...

我再說一下關於詐術...
基本上,詐術可以為言語.文字.行為...等任何形式
只要讓人陷於錯誤...即屬之
而所謂陷於錯誤,可以理解為兩方真意不相同

樓主提供的情況是"歹徒有給一張購買合約"
使樓主陷於"歹徒有意購買手機"的錯誤而將手機交付之

而在銀樓的流程...就個人經驗好像是...
1.進門坐下表示我想看這條項鍊
2.老闆拿出該項鍊放於絨毛墊上

之後要是拿了就跑...才比較能認定為搶奪吧?
要是一開始就拿出買賣合約要求老闆簽名...並以這個名義要求檢查物品..然後拿了就跑...
我想一樣可能會被認為是詐欺...


我只能說...大家一定要小心...
因為歹徒用這招的目的就是要混淆法律判斷
讓犯罪行為整體客觀判斷上會偏向詐欺而使其刑度降低........
(真的很懷疑歹徒有受敗德法律人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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