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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中風成植物人夫訴請離婚竟判准 ~


island wrote:
看蘋果日報的報導的內容是說
嗯~ 男主角說: 家需女主人打點, 當庭承諾負責妻子後半生的生活,僱請外傭全日照顧,並且會照顧妻子至終老. 看來也不算無情無義的人

這件事有很多觀點可切入討論. 譬如
1. 家的確需要人來打點, 是可以請外傭, 但男方生理需求怎麼解決? 找新女主人, 重婚?
2. 老一輩的習俗, 女人嫁人死後是入男方祖先牌位, 那離婚以後不就不行了?
3. 離婚了, 那往後妻子住那兒? 回娘家?
4. 雖然請外傭全日照顧, 但外傭偷偷欺負怎麼辦?
......

這真是人性的大考驗. 我想他妻子應該也不想拖累他及子女, 但離婚真的又太無情......

最好婚姻制度改一改, 這種情形允許重婚, 還是承認這個妻子, 繼續待在家, 請外傭照顧也能監視,
另外也能有新女主人, 也許是兩全其美的方式.
J傑克
我可以說~你給的選擇~我會選前者(選擇一輩子照顧他以後都不另取新歡)~
因為那畢竟是我愛過的~我不會因為他為植物人或有所殘缺而對她做出什麼傷他心的事~~~
我覺得你好像跟那位男士很像~~~~~
看的出來批那個男的聲浪挺高的~社會對這位人士也開始做出了評價~~~
只讓人覺得~台灣的法律叫人無言~對台灣的社會越來越沒安全感~因為大家都顧自己而不會懂得關懷周遭
看的出這個男方~是個自私鬼~女方有做出任何意思表示嗎???你就這樣離了~你曉得他的心情嗎???
你完全不考慮~你有考慮過就不會做出此決定了~~~~~~真的就如上所說~久病無孝子~病床前無夫妻情面可言了~~~
"~潘佬~"
fossilsummer wrote:
我可以說~你給的選擇~我會選前者(恕刪)

每個人都有自由選擇的權利
沒有必要因為社會的價值觀而被牽著走
我也沒說離了婚就不會照顧以前的另一半
所以我說責任心很重要
不能因為這樣一竿子就打翻一船人
那還不如切的一了白了~連照顧都省了~~~要嘛你要照顧他那還離婚幹嘛????那不用離就可照顧啦~~~你離了又說會照顧他~這不是很好笑嗎??~~~還不如說是他自己想要一個正常的女人來陪比較恰當~~~~
"~潘佬~"
J傑克 wrote:
我會選後者...(恕刪)


希望你/大家都不須要做這樣的選擇齁...
轉貼:
律師林孝甄認為,因中風而變成植物人,是否符合所謂「不治惡疾」是有爭議,因為醫療科技進步快速,未來中風不一定是無法治癒,此案若上訴高等法院,「可能有很大的翻盤空間」。
律師岳珍表示,依照立法原意看來,「不治」兩字並不是單指「無法治癒的疾病」,否則「若罹患癌症,配偶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將會造成天下大亂!」

不過女方兄長只要求100萬信託,看來是不會上訴啦
台灣新聞喜歡煽情
大家別中計囉
事情有很多面的
到底是怎樣我也不知道
但是我看新聞就是看看而已
因為我們看到的多半不會是正確的
:)
雙方家人都同意此結果
別人有什麼好批判的?
新聞上也說除了一百萬
丈夫還會僱用外傭照顧妻子並且養護妻子至終老
三年
該做的都做了
丈夫不過四十幾歲
丈夫也有自己的人生必須走才行阿

而且在此需要批判的是新聞媒體吧
新聞媒體最重要的一點就是
"不能帶入主觀意識來報導"
而這篇新聞不但主觀意識強烈
還把人名報導出來
這才是最大問題吧
應該是判不准才不合理吧

至於植物人有沒有人照顧

這又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我結婚會跟配偶明說

如果有一天我變成植物人 不要多想拔管領保險

如果我在急診室 我的傷勢嚴重到

有很大的可能急救完我會半身麻痺或是植物人等

我會選擇痛快的離開

那麼我配偶她出事要怎麼處理 我也會尊重她的意見
不討論是否應該
補充一下這條法是怎麼出來的

~~~~~~~~~~~~~~~~~~~~~~~~~~~~~

七出,七去(也稱七棄)是在中國古代的法律、禮制和習俗中,規定夫妻離婚所時所要具備的七種條件,當妻子符合其中一種條件時,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離婚)。從其內容來看,主要是站在丈夫及其家族的角度並考量其利益,因此可說是對於妻子的一種壓迫。但另一方面在男性處於優勢地位的古代社會中,也使女性最低限度地免於任意被夫家拋棄的命運。

目錄

1 七出和七去的內容

2 七出和七去的歷史發展

3 七出在古代中國婚姻上的作用及其限制

4 參見

5 參考資料

七出和七去的內容

七出一詞要到唐代以後才正式出現,但其內容則完全源自於漢代記載於《大戴禮記》的「七去」,又稱作「七棄」。七去的內容如下:

一、「不順父母」

亦即妻子不孝順丈夫的父母。大戴禮中所說的理由是「逆德」,在傳統中國,女性出嫁之後,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勝過自身父母,因此違背孝順的道德被認為是很嚴重的事。

二、「無子」

亦即妻子生不出兒子來,理由是「絕世」,在傳統中國,家族的延續被認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無法生出兒子來便使得這段婚姻失去意義。以《唐律》為例: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聽立庶以長。疏議據此認為四十九以下無子,未合出之。隨傳統中國「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漸成熟,真正是以無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為減少。

三、「淫」

亦即妻子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生性關係。理由是「亂族」,也就是認為淫會造成妻所生之子女來路或輩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緣的混亂。

四、「妒」

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亂家」,亦即認為妻子的凶悍忌妒會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為妻綱」這樣的理想夫妻關係的混亂,而許多看法中,更認為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忌嫉有害於家族的延續。

五、「有惡疾」

指妻子患了嚴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參與祭祀,在傳統中國,參與祖先祭祀是每個家族成員重要的職責,因此妻有惡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雖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為主要的理由。

六、「口多言」

指妻子太多話或說別人閒話。理由是「離親」,在傳統中國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輩分低的女性,被認為不應當多表示意見,而妻子作為一個從原本家族外進來的成員,多話就被認為有離間家族和睦的可能。

七、「竊盜」

即偷東西。理由是「反義」,即不合乎應守的規矩。

七出內容與之類似,包括: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

整體來看,七出和七去的內容大多是以夫家整體家庭家族的利益為考量,凡是因為妻子的行為或身體狀況,不能符合於這個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離婚。相較而言,妻子要主動提出離婚的義絕,條件就嚴苛得多了。

七出和七去的歷史發展

在漢代,雖然在禮制中已經有了「七去」的說法,也成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準則,文獻中記載的離婚例子,大多以七去為休妻的理由,但一直未成為具有強制性的規定,因此不按照七出原則而離婚的例子仍經常出現,例如著名的外交軍事家班超,因為同僚說他沈溺於家室之樂,就憤而休妻。

一直到唐代的《唐律》之中,才把七出列入法律規定之中,規定不符合七出或其他離婚理由包括義絕、和離、違律成婚等而離婚者為違律必須受罰,而其中僅有七出屬於是丈夫或夫家單方面要求的離婚。但唐代時,離婚的法律規定執行仍較不嚴格,私下有不甚合律的理由離婚也常不被干涉,法律主要是在離婚其中一方不服而興訴訟時,才由地方官員按律來作審判。

到宋、元以後,離婚規定的實行逐漸變得更嚴格。宋代的士大夫,逐漸開始認為離婚對於家庭或個人來說,都是不名譽之事。因此雖然法律規定上仍延續唐律的規定,但實行上更加嚴格,婚姻契約(元代以後稱作休書)的使用雖始見於唐代,但在宋代才開始普遍實行,書契上需附離異原因,而到元代更要求休書必須交官府審驗,因此,七出的法律規定被切實地實行。這種制度延續到明清二代。

對於七出制度對女性不公的批判,較早期的有明代的宋濂、清中葉的俞正燮等人,但一直要到了清末民初,七出的制度才連同傳統的婚姻制度一起受到許多知識分子們的廣為批判。但清末1909年參照西方法律所頒行的《大清現行刑律》中,仍保留了相應於七出的相關規定法律,而這部刑律中關於離婚的部分也一直延用到民國初年。一直到1930年國民政府所制定頒行的民法親屬篇中,關於離婚的規定才真正比較明顯脫離了傳統的七出觀念。

七出在古代中國婚姻上的作用及其限制

七出在古代中國,代表了一種在婚姻制度中,一方面防止婚姻任意被結束,但另一方面卻同時能保障丈夫及其家庭的利益的規定。這規定使得在婚姻關係中,妻子一方處於弱勢,丈夫一方能較主動地決定婚姻的延續與否。

但另一方面,對於傳統中國原本就處於弱勢,難以獨立生存於社會的妻子來說,七出的規定也最低限度地保障她不致於因丈夫個人的好惡喜好,而任意被拋棄。除此之外,在一些案例中,由於受到丈夫欺虐的妻子缺乏主動要求離婚的手段,同情妻子的地方官員,會以七出的法律來要求雙方離婚,使妻子能脫離惡夫。

此外,在傳統中國,七出這個規定有其限制,用以保障妻子不被輕易休棄,亦即《唐律》中所規定的三不去,也就是說在三種情形下,即使是妻子符合於七出的條件,丈夫也不能任意要求離婚,三不去是指妻子曾經幫舅姑服喪、娶妻時窮現在富有、以及「有所受無所歸」(應是指妻子的父母家族散亡,被休後可能無家可歸)

但除了另外則有義絕的規定,亦即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上,如《唐律》規定是若犯惡疾及奸者,即使妻子符合三不去的條件,丈夫仍可以要求休妻。否則,丈夫也會受到法律的懲處。



來源: http://bbs.trendsmag.com/showthread.php?t=456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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