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子貓 wrote:
為什麼離婚詹先生要給...(恕刪)
兩願離婚的話(像詹先生與陳小姐那樣) , 夫妻間一定會協商出 , 彼此都能接受的"財產分割"與"子女養育費用分擔"的方式 , 才能雙方與兩位證人 , 至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 .
上面的方式談不成 , 才會至法院訴訟 , 進行"判決離婚" . 此時法官會斟酌雙方的經濟能力與狀況 , 裁定給另一方的財產與監護權等問題 . 可不一定是男方給女方 .
所以至少雙方都接受彼此的條件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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